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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副總受賄千余萬 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死緩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4日 0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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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孫思婭)記者昨天獲悉,原某國有銀行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宋立新,以低於銀行買入價的價格出售債券,幫助交易方一個月內獲利40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3320萬元),個人受賄1161.958萬元,被市一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低價交易幫對方獲利

  市檢一分院指控,1993年10月至11月,宋立新時任某銀行國際業務部外匯資金處債券交易員。他在與中國光大集團下屬的光大財務投資有限公司進行債券買賣交易的過程中,將多只債券以低於自己所在銀行的買入價賣給對方公司,令對方賺取鉅額利潤。1996年11月,宋立新收受光大財務公司副總經理楊建剛(另案處理)給予的回扣140萬美元(合人民幣近1162萬元)。

  記者了解到,楊建剛供述稱,1993年至1994年,他代表光大財務公司與宋立新代表的銀行間做債券交易業務。交易初期,宋立新提出銀行可以低價格出售一些債券,但光大財務公司要將獲利的40%給他個人。楊建剛為此還曾向原光大財務公司總經理請示,獲得其同意後,雙方交易了10多只債券,光大財務公司獲利400萬美元。

  該銀行提供的票據顯示,銀行與光大財務公司之間共有17筆債券交易。其中,銀行除在個別美元、港幣交易中盈利外,其餘債券交易均以低於銀行買入價的價格賣給光大財務公司,對方再高價售出盈利。

  原該銀行外匯資金處處長證明,按規定,一個月內,資金處虧損不能超過50萬美元或100萬美元,單筆虧損不能超過10萬美元。交易員做的債券買賣是有記錄的,並須通過審核,但該處長稱不記得曾與光大財務公司有業務往來。

  老同學幫忙作假取錢

  楊建剛回憶稱,1994年底,宋立新讓他把回扣打入指定的3個賬戶內。於是,光大財務公司以做債券業務虧損的名義將部分利潤轉入港美公司。實際上,港美公司與光大財務公司之間並沒有發生過實際的債券交易。此後,受原光大財務公司總經理領導的港美公司,先將其中的140萬美元匯到一家換匯公司,再讓換匯公司逐筆匯入宋立新提供的賬戶。

  宋立新能將這筆錢提現,不能不提其在另一家國有銀行瀋陽分行國際部供職的老同學郭某。

  郭某在該行任副總經理。他説,1996年,宋立新給他打電話説有一筆美元匯款,是一家公司給他的感謝費。宋強調稱,這筆匯款不是正常收入,他不想別人知道,希望對方能夠幫忙做假身份證收這筆錢。

  於是,該瀋陽分行的副總幫宋立新做假身份證並提供收匯款的路徑,幫助查詢匯款是否到賬,安排司機帶宋立新辦理轉存、取款等手續。1996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三筆匯款扣除手續費共計138萬美元,從香港匯豐銀行經過美國大通銀行分別匯入“王偉”、“孫紅”、“趙剛”名下。宋立新為表感謝,贈送100萬人民幣給這位幫忙的副總,還給他約400萬元的國庫券,讓他幫忙炒股。2004年至2008年,該副總經理陸續歸還給宋立新一部分錢,得知其出事後,他主動到檢察院交了250萬元。

  大部分贓款已被追回

  宋立新不認罪,稱這140萬美元是他向楊建剛個人提供外匯按金交易諮詢服務的勞動報酬。宋的律師稱,楊建剛與案件存在重大利害關係,其供述是虛假的,也是引起檢方作出錯誤認定的重要原因。

  法院經調查確認,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銀行外幣債券處於價格下降的趨勢或銀行需快速回籠資金,因此,宋立新以低於買入價的價格售出債券是非正常交易。而且,大批證據可相互印證,證明宋立新令光大財務公司賺取鉅額利潤後受賄140萬美元。鋻於案發後大部分款項已被追回,法院認為,可不對宋立新立即執行死刑,而是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作者:孫思婭

責任編輯:張冀文

熱詞:

  • 銀行
  • 副總
  • 受賄
  • 千余萬
  • 死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