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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心父毒打親生女 虐童案頻發凸顯監護制度軟肋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9日 18: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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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片:昨天(28日),一段保姆虐待女嬰的視頻在網上瘋傳,引起網友譴責。視頻記錄保姆虐嬰鏡頭:保姆將10個月大的嬰兒高高拋起,重重摔在床上,並讓孩子啃她腳指頭。

  新華網海口6月29日電(記者 夏冠男)近日,海南儋州一名7歲女童被其親生父親虐待毒打導致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造成腦積水。事件經過曝光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在譴責狠心父親的同時,也有人認為應該剝奪其父監護人資格。

  業內人士認為,近年來,兒童被監護人虐待事件時有發生,主要原因是我國監護制度還不夠完善。孩子幼小心靈被摧殘,但是監護人並未得到應有懲罰,國家應儘快加強兒童保護立法,完善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

  狠心父毒打親生女 警方傾向定性為虐待

  2011年6月17日,家住海南儋州國營西聯農場前衛隊的李新朋到儋州市公安局前進派出所報案稱,其7歲的外孫女文文被其生父董青邦毆打致傷。李新朋説,近期文文常跑到他家訴説自己被爸爸毆打。他看到文文全身多處有傷,於是決定報案。“身為父親,怎麼舍得這樣打自己的女兒?”李新朋對董青邦的行為既憤怒又不解。

  接到報案後,警方很快展開調查。調查發現,兩年前董青邦和患有精神病的妻子離婚後,與另一女子同居並育有一子,之後文文擔負起照顧董青邦幼子的任務。董青邦經常以文文沒有照顧好弟弟為由打罵她。據董青邦的鄰居稱,經常可以聽到文文被打後的哭喊聲,還經常看到文文因不堪忍受而衝出家門。

  文文的外婆關惠珍告訴記者,6月12日晚,董青邦來帶出走的文文回家,當時他看到文文後二話不説,當著眾鄰居的面,用手揪住文文的頭髮,直接甩了兩米多遠,文文摔在地板上卻不敢哭。

  接到報案後,董青邦被民警帶往前進派出所調查,文文也在外公外婆的陪同下到醫院進行檢查。經醫生初步診斷,文文的頭部和全身多處軟組織挫裂傷,還出現了腦積水,建議到大醫院做進一步檢查。

  對於這起案件,警方表示已經基本完成調查取證工作,董青邦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還是虐待,要等法醫鑒定結果出來後才能判定。前進派出所副所長黃志雄説,如果定性為虐待,則屬於自訴案件,需要文文本人或委託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是故意傷害,警方將根據傷害鑒定結果追究董青邦的法律責任。

  黃志雄表示,警方介入調查後,傳喚了董青邦,並走訪了董青邦的周邊鄰居,綜合各方筆錄,初步認定董青邦有多次毆打文文的行為,強迫文文過度勞動,毆打的時間跨度較長,因此傾向定性為虐待。

  虐童案頻發凸顯未成年人監護制度軟肋

  文文被生父虐待一案只是近年來虐待兒童案件的一例。近年來,監護人未能履行監護職責,對親生兒女實施毆打、辱罵,以致兒童傷殘的案例屢屢見諸報端。業內人士認為,虐童案頻發凸顯了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軟肋,受害兒童的監護人未能履行應盡義務,甚至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即使不構成犯罪,也會給未成年人的心靈造成創傷。

  據了解,按照我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父母虐待子女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虐待罪,其親屬可以代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其刑事責任,沒有親屬的,所在的村、居委會或婦聯都可以代受害人提起訴訟。

  但記者在採訪時發現,即使剝奪了文文父親的監護權,文文的生活也得不到質的改變。前進派出所副所長黃志雄告訴記者,考慮到董青邦是文文的監護人,文文的親生母親又是精神病患者,文文的撫養最終還是要靠董青邦。黃志雄説,文文的外公外婆年事已高,收入微薄,有沒有能力把文文撫養成人也是一個問題。此案的處理要有利於文文今後的撫養和成長,派出所要先委託法醫給文文做傷情鑒定,向其外公外婆講清其中利弊關係,決定是否提出訴訟。

  海南省政協委員、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廖暉表示,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監護人的職責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對監護事務和監護責任規定得較為抽象、不夠週全,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為三個軟肋:監護人任職資格規定的缺失、監護機構的缺失、監護監督制度的缺失。

  廖暉説,由於立法對監護人任職資格沒有具體規定,無法保證監護人的品行和文化水平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雖然規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和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民政部門可以為監護人,但由於沒有具體的操作程序,這些機構出於利益也很容易出現推諉現象;而且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沒有制定監護監督人的機制,更沒有具體的監督標準,在監護過程中,監護人是否進行監護、如何實行監護,監護是否有瑕疵都未被監督。

  監護軟肋待彌補 相關立法應加強

  有關專家認為,受兒童是自己的私有財産等陳舊觀念的影響,“打是親,罵是愛,不打不罵是禍害”“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觀念被父母推崇,而忽視了作為監護人對後代身心健康的影響。

  廖暉告訴記者,我國在民法通則中只是籠統規定了監護人必須有監護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也只是規定:“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的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確定。”一個人品行和文化水平等方面的好壞將直接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作為監護人,應該及時而清醒地意識到這一問題的重要性。

  廖暉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民政部門等監護機構要真正發揮作用,讓公權力介入未成年監護。同時,法律也要明確監護人的責任,完善監護監督制度。要定期要或不定期地對監護人進行檢查,在監護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週,致使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已經或可能受到損害時,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另外,不少相關人士也表示,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我國至今尚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國家還應加強相關方面的立法。全國政協委員、海南省政協副主席史貽雲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就曾提出,應增設“虐待兒童罪”。她認為,只要是有損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不管是其親生父母還是其他組織或個人,都應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國家應當制訂更具體的法律條文對責任人給予處罰。

責任編輯: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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