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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首例"扒竊入刑"案當事人被判拘役4個月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1日 16: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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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西安6月11日電(記者梁娟)西安51歲男子李建在公交車上扒竊乘客手機,日前被蓮湖區人民法院判以拘役4個月,罰款1000元的處罰。這是西安市《刑法修正案(八)》後因"扒竊入刑"的第一人。

  5月23日上午11時許,犯罪嫌疑人李建在蓮湖區勞動路躥上了一輛公共車,當車行至土門時,李建扒竊乘客韓某揹包內LG牌手機一個(價值人民幣750元),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5月26日,蓮湖區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李建以涉嫌盜竊罪予以批准逮捕。

  據主審法官謝玲介紹,李建盜竊一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將扒竊入刑後西安第一案。由於暫時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也沒有先例可循,法院在量刑和判決上,堅持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希望判決的第一例扒竊入刑案,能夠對不法分子起到震懾和教育作用。"

  西安市公安局治安局公交分局法制科荊警官認為,以前對現場抓獲的扒竊嫌疑人,只能採取行政拘留或是説服教育,抓了放、放了抓,扒竊的犯罪成本很低。扒竊入刑後,犯罪成本翻了幾番,而且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性質完全不同,增大了警方對扒竊犯罪的打擊力度。

  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責任編輯: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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