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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臺新規 個人亂扔垃圾最高擬罰200元(圖)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8日 02: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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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將垃圾扔進分類回收桶。本報記者楊天嘯攝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孫乾)昨天,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25次會議,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初次審議。今後,隨手亂丟生活垃圾、將垃圾倒入公廁等行為將被禁止,同時對違規個人擬處以最高200元的罰款。同時,草案首次明確,居民應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該草案是本市首部生活垃圾管理法規,此前,北京市法制辦公開徵求意見。當時,根據徵求的意見,草案將“居民垃圾不分類將罰款”的相關條款刪除。但在此次審議中,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為更好地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應當對單位和個人在生活垃圾分類過程中的基本禁止性行為予以明確,並增設罰則。

  為此,他們建議草案中增加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丟棄、拋撒生活垃圾。此外,被禁止的行為還包括:不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將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有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本市將實施生活垃圾收費制度。昨天,市市容委副主任陳玲表示,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計劃今年年內先從非居民區的社會單位開始試點,目前方案已經初步完成,收費標准將採取計量收費原則。

  重點解讀

  1 小區費用收繳新舊有別

  陳玲表示,對居民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不會實行“一刀切”的政策,有可能根據老舊小區、物業小區等進行區分。目前,居民區現有的垃圾處理費大多通過物業費繳納,居民的生活垃圾繳費方式及標準尚在調研。

  2 裝修垃圾處理需要繳費

  産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産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用,並有權了解相關的政府及企業信息,舉報、投訴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同時,居民裝飾裝修過程中産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並承擔處理費用。

  3 垃圾跨區處理可獲補償

  草案中擬增加條款,規定本市建立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經濟補償機制。産生生活垃圾的區縣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跨區域處理的生活垃圾量,繳納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經濟補償費用。

  >>其他關注

  1

  餐館應提醒食客適量點餐

  在生活垃圾減量化方面,草案規定,生産者、銷售者應當對産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産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産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並進行回收。

  同時,單位和個人應當優先採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的産品。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示消費者避免浪費,適量點餐,將剩餘食品打包帶回,並提供相應服務。

  2

  設施位置將寫入購房合同

  草案中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其中,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標明。

  3

  生活垃圾分類標准將細化

  目前生活垃圾分類尚處於“大類粗分”階段,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建議,生活垃圾的分類規範應當根據分類主體和場所不同進行更細緻的規定。

  按照目前條例草案對垃圾分類的具體標準,餐廚垃圾、廚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廢舊傢具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指定的地點;建築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應當單獨收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關於《消防條例》

  “商住兩用”建築將被嚴控

  本報訊(記者孫乾王鵬昊)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北京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針對同一建築物內生産經營、存儲、人員居住場所三合一人員疏散困難的消防隱患問題,條例中規定,不僅生産、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生産、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一般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確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生産經營區域應當採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針對目前本市普遍存在的住宅樓內搞經營的現象,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法規二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提出嚴控“商住兩用”是一個倡導性的規定,消防條例中尚未設定罰則。但該條款一旦獲得表決通過,納入法規,政府部門會相應出臺一些舉措。

  >>其他關注

  1明確農村自建房消防標準

  大興“425”火災發生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就火災事故情況及此次火災暴露出來的農村地區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並在此基礎上對消防條例的修改進行了補充完善。

  條例表決稿首次明確農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擬增加規定,農村居民自建房屋應當符合農村消防規劃,建築物的耐火的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政府部門、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

  2消防員可強制清走佔道車

  據消防部門介紹,近年來,私家車佔用消防通道的現象較普遍。遇此情況,消防員只能嘗試聯絡車主、鋪設水帶或繞路進入火場。此次新添加了“公安消防隊在滅火救援時,有權強制清理佔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等相關內容,今後消防如果遇到有車輛佔用消防通道影響滅火救援,消防人員可以強制將車清走,而在此過程中一旦發生車輛損壞等情況,將由車主及相關責任人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