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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紙“終結裁定” 3570萬執行債務人間蒸發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3日 11: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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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寧夏錦融投資有限公司收購了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蘭州辦事處對原酒泉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後改制為民營企業酒泉市世博城建開發有限公司)的一筆債權,本息3570萬元。

  收購債權後,“寧夏錦融”及時向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債權轉讓協議和執行申請人變更申請書。

  酒泉中院曾于2007年7月12日召集寧夏錦融公司、債務人酒泉世博公司、原債權人長城公司蘭州辦進行和解,雖然和解未成,但各方在和解筆錄中均認可“寧夏錦融”成為本案債權人。

  但5個月後,在“寧夏錦融”不知情的情況下,酒泉中院裁定終結案件執行,裁定書反而下達給前債權人“長城公司蘭州辦”。

  手持判決,寧夏錦融公司的鉅額債權4年來竟然無處討要。而“酒泉市世博城建開發有限公司的鉅額債務因為一紙終結裁定也人間蒸發。”

  “終結裁定不是下給寧夏錦融公司,判決書隨時可以執行。”酒泉法院執行局如此答覆媒體,但時過境遷,“張冠李戴”的終結裁定一直無人糾正,這筆涉及酒泉最大房地産公司的鉅額債務一直處於真空狀態。

  “法院不更改錯誤裁定,就有變相替債務人逃脫鉅額債務的嫌疑。”法律專家如此認為。

  鉅額債務執行竟“張冠李戴”

  “酒泉法院一紙張冠李戴的終結裁定,我們的3570萬元資産咋就人間蒸發了。”握著一沓厚厚的資料,寧夏錦融公司的劉建宏訴説4年跨省維權,“明明‘主體錯誤’的裁定卻一直被堅持執行,法院‘調解’結果只有‘幾十萬元’”。“酒泉市世博城建開發有限公司的鉅額債務因為一紙‘偷梁換柱’的終結裁定也人間蒸發。”

  2007年4月11日,寧夏錦融公司收購了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蘭州辦事處對原酒泉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的債權,現酒泉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改制為民營企業酒泉市世博城建開發有限公司,承繼原企業全部債權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金融資産不良債權轉讓的有關法律規定,“寧夏錦融”迅速向酒泉中院提交了債權轉讓協議和執行申請人變更申請書。

  很快,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債權人、債務人調解。根據酒泉中院案卷筆錄記載,2007年7月12日,酒泉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吳軍主持召開了由被執行人“酒泉世博城建公司”負責人馬衛幫、“寧夏錦融”代理律師張會儉、長城公司蘭州辦事處程國棟參加的執行調解會,馬衛幫、程國棟等人對債權從長城公司蘭州辦事處轉讓至寧夏錦融公司均沒有異議。

  2008年2月,“寧夏錦融”突然收到“長城公司蘭州辦”轉來的一份酒泉中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書,明明各方已經認可“寧夏錦融”為債權主體,裁定書中卻變成前債權人“長城公司蘭州辦”;同時,法院裁定書將案件“終結執行”。

  四年維權陷入“官司泥沼”

  “從法律上來説,終結執行裁定便意味著案件不會再執行,酒泉世博城建公司給我公司一分錢沒給的情況下就不再欠我公司債務了。”寧夏錦融公司的劉建宏無奈的説。法律專家也認為:終結執行不同與中止執行,中止執行後有財産線索還可以再申請恢復執行,終結執行意味著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消滅。

  這紙與執行和解筆錄自相矛盾的“終結執行”裁定書,瞬間,讓債權人“寧夏錦融”的鉅額債權不復存在。劉建宏説,自此,他們開始了漫長的四年維權之旅,無數次和酒泉中院協商、申訴。執行局起初告訴他們,可以協調他們和債務人協商解決,但對於“酒泉世博城建”開出的“50-70萬元”的“還價”,談判始終沒有結果;“最高不超過70萬元!”執行局也給出最後通牒。

  “幾千萬元的資産,不能因為主體錯誤的裁決書而錯誤去執行。”“寧夏錦融”拒絕了法院和“酒泉世博”的建議,於是,這起債權糾紛就陷入曠日持久的“拉鋸戰”。

  “4年了,我們每次從寧夏趕往酒泉談判,一去一個月,但都是無果之旅。”劉建宏説,2010年,“酒泉世博”最後承諾將一塊“價值70萬元的地下停車場和20萬元現金”抵債,面對奔波幾年看不到希望的“馬拉松維權之旅”,“寧夏錦融”也想早日逃脫這起“泥沼官司”,準備以“拿一點損失少一點”的想法“妥協”,但因為該地下停車場沒有産權證,權屬不明,所以只好放棄。這次放棄,也讓他們放棄了最後一次“調解”的機會,該起案件,法院執行局和“酒泉世博”再無人理睬。

  一紙裁定後的重重疑問

  法院判決無人否認,這起債務糾紛的矛盾是執行過程中誕生的。據了解,“酒泉世博”是由酒泉市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改制而來的民營企業,目前是酒泉市最大的房地産開發商之一,酒泉市納稅先進單位,主營房地産開發,資質等級為開發二級,甘肅省房地産協會理事單位。係酒泉市最大住宅小區酒泉世博花苑的開發商,建築面積約22萬平方米,經營效益良好。

  “‘執行終結’讓我們債權主體在法律程序上無權去維權。”劉建宏説裁定書張冠李戴,“是不是法院故意為債務人逃債作掩護?”作為一家外省企業,在酒泉市的維權歷程讓他們感覺到“孤立無援”。但無數次維權,和法院判決、會議記錄明顯相悖的“執行終結”卻一次次被堅持執行。

  而更令劉建宏無奈和質疑的是,法院裁定書認定的債權人是“長城公司蘭州辦”,但每次執行局都是通知“寧夏錦融”協調談判;就算是不考慮執行對象對錯問題,執行4年,裁定書上認可的“長城公司蘭州辦”也沒有得到該筆債務的一分債權。最後,只能看到,債務人“酒泉世博”因為馬拉松式的執行糾紛,而規避了本該承擔的鉅額債務。

  “法院的執行過程疑問重重!同一類案子在同一個法院的同一個執行局,卻是完全不同的處理結果呢?”和法院、“酒泉世博”博弈4年,劉建宏如此質疑“張冠李戴”的終結裁定書。據他説,“寧夏錦融”一份合同受讓了在酒泉中院執行階段的三家企業的債權,為什麼另兩家企業(酒泉市現代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酒泉市昌順能源開發有限公司),酒泉中院在收到“寧夏錦融”申請後隨即下達了變更裁定,其中,酒泉昌順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已執行完畢。而該起案件,法院卻不顧債權人“寧夏錦融”4年來不停的申請和申訴,一直拖延不予變更。

  明知2007年7月12日,法官吳軍主持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執行調解會議已經確認了債權人為“寧夏錦融”。5個月後,為什麼又將債權人變更為“長城公司蘭州辦呢”?這是法院執行局的工作失誤,還是另有玄機?為什麼債權人再三提出申請變更,法院卻不願意糾正自己的錯誤呢?

  酒泉中院在2007年12月11日下達的裁定書中判定,稱前債權人“長城公司蘭州辦”與“酒泉世博”達成了執行和解。但是,“長城公司蘭州辦”將債權轉讓後,已經不是債權人;也沒有資格去參加執行和解的會議。

  2007年7月12日調解會議上,“酒泉世博”表示願意用位於珠海的地下停車場抵債,再加一二十萬元現金履行債務。但在酒泉中院的終結執行裁定中,僅有地下停車場,而酒泉世博公司自願給的一二十萬元現金到哪去了呢?同時,既然“寧夏錦融”不是執行主體,那麼,為什麼法院還要主持“酒泉世博”與“寧夏錦融”調解呢?

  法院承認“終結裁定”主體有誤

  一紙裁定頓生波瀾!記者從寧夏錦融提供的資料中看到,法院調解筆錄和執行終結裁定確實大行徑庭;就因為執行主體變更,一起簡單的債權執行過程撲朔迷離;而令人質疑的是,就算執行主體變更,執行的債權應該還在,但這起終結的裁定讓鉅額債務的執行嘎然而止!那麼,這起執行官司為何曠日持久沒有結果?執行終結裁定是否錯誤?帶著疑問,記者先後兩次來到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採訪。

  “執行終結裁定的主體是‘長城公司蘭州辦’,‘寧夏錦融’的執行沒有終結。”2011年元月,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時負責此案件的執行局局長趙銅山翻閱著案卷回答。“裁定書確實存在一定問題,人民法院對一旦發現錯誤的法律文書,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經核實後予以撤銷,這個案件他們會在最短時間儘快安排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協商解決”。

  “問題裁定”依然阻隔執行

  時隔半年,此事仍然沒有結果。2011年3月中旬,記者再次來到酒泉中院了解這起案件的進展,酒泉中院殷奮啟副院長這樣答覆記者:“此事由於當事人雙方各自提出的條件太高,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加之此案件拖延時間太久,社會影響較大,為了徹底解決此事,中院將專門抽出精兵強將趕赴寧夏,安排當事人雙方進行調節儘快解決此事。

  然而,至今,酒泉法院執行局認為“需要更換執行終結裁定”依然沒有更換,寧夏錦融投資有限公司4年來始終沒有接到酒泉中院有關針對他們的“執行裁定”,而執行法官認為“長城公司蘭州辦需要撤銷的裁定”依然,而他們所説要求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通知始終沒有收到,“寧夏錦融”還在四處上訪。

  説法:撤銷錯誤裁定勢在必行

  經諮詢專業人士得知,在2000年左右,國務院決定設立長城、東方、信達、華融四家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專門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産,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在處置中對自身難以收回的債權可以進行對外打包轉讓,不良債權打包轉讓是國家法律、政策肯定和鼓勵的不良資産處置方式,本案中寧夏錦融投資有限公司收購的即是此種對外打包轉讓的不良債權資産包。與此同時,不良債權收購也面臨較大風險,有的債權可以收回,有的債權根本無法收回。

  甘肅德合律師事務所成震海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産有關問題的通知》(法釋〔2001〕12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覆》([2009]執他字第1號)等相關規定,在債權受讓人寧夏錦融投資有限公司提出執行主體變更申請並提交相關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公告等相關資料後,人民法院應將案件申請人由原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蘭州辦事處變更為寧夏錦融投資有限公司。

  同時,甘肅德合律師事務所成震海律師也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和解方式終結案件執行必須以債權債務雙方合法自願地達成和解為前提。如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案卷中無本案真正債權人寧夏錦融投資有限公司同意執行和解的書面證據,那麼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終結執行民事裁定書便不具備執行終結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債權已經轉讓,法院執行應按照轉讓後實際債權債務關係處理!”就此事的後續解決,甘肅德合律師事務所成震海律師表示,本案債權關係明確,而執行卻因為程序問題卡殼,應該及時濾清,撤銷舊裁定執行才可進行。記者將繼續予以關注。(記者陳澤瑞少華)

  作者:陳澤瑞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