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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直門爆炸案被告人放棄上訴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7日 02: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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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東直門爆炸案”追蹤

  本報訊 (記者朱燕)曾在東直門用自製爆炸裝置將一名外籍人士炸傷,22歲的男子雷森被東城法院以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昨日是上訴截止日,雷森並未向法院表達上訴的意願。其家屬稱,律師在會見雷森時,將已寫好的上訴狀交給他,而他拒絕簽字,表示服判。

  曾表示一審量刑重

  2010年10月21日下午3時許,雷森將爆炸裝置安放于東直門外大街天恒大廈門前綠化帶內,通過遙控爆炸,將路過的美國籍男子沙麥可炸成輕微傷。

  3月底,該案審理時,雷森表示認罪,稱,因生活不如意,總是受別人欺負,加上從小被親生父母拋棄,讓他越來越自卑,因此打算報復社會。至於選擇外國人為目標,是因為“外國人有錢,社會太不公平”。

  審理期間,受害者沙麥可表示放棄民事索賠。

  4月26日,法院一審認定,雷森的行為已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爆炸罪。但鋻於雷森能夠認罪,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

  一審判決後,雷森的養父母都表示不能接受。

  “太重了!”雷森在庭後接受採訪時也稱,7年有期徒刑很重,法院在判決時沒有考慮他當時的心理因素。但是否上訴還需要考慮。

  “上訴無法解決心理問題”

  昨日,雷森的律師稱,他前日已經再次去看守所會見雷森,但雷森放棄了上訴。“他覺得自己心理問題很嚴重,上訴也解決不了問題。我們尊重他的意見。”

  雷森的養父稱,宣判後他幾次打電話給律師,請求他給雷森做工作,繼續上訴,律師連上訴材料都寫好了,但是雷森就是不簽字。“也是他的命吧!”養父稱。

  ■ 案件回放

  ●2010年10月21日 雷森在東直門外大街引爆自製爆炸裝置,致一外國人輕傷

  ●10月27日 雷森在北京西站被警方控制

  ●2011年2月 東城檢察院以爆炸罪將雷森訴至法院

  ●4月26日 雷森因爆炸罪,一審獲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