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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現首例醉駕致死入刑案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6日 03: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武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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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萬勤 通訊員 胡寧寒 阮景紅 劉恒)自認為喝了兩瓶啤酒構不成醉酒,卻不知道酒精含量因人而異。醉酒駕駛摩托車致人死亡的黃岡摩托車手方某,撞倒一名行人致其當場死亡。事後經交警酒精測試,摩托車司機方某屬醉酒駕駛。昨日,黃岡市交警支隊依法刑事拘留方某,這也成為了新法實施後,我省首例醉酒致死入刑案。

  在黃岡市第一看守所,記者見到了肇事駕駛員方某。他看上去三十歲出頭,神情十分沮喪。回憶起5月3號那一幕時,他幾度泣不成聲。他告訴記者,當天中午吃飯時,他只喝了兩瓶“雪花”啤酒,隨後騎摩托車沿黃州沿江路由南往北行駛。當他行駛至禹王辦事處劉家灣村一組路段時,將70多歲的行人李婆婆撞倒在地,致李婆婆當場死亡,自己也倒地受傷。

  附近村民見狀,立即報警,黃岡市交警支隊民警趕往現場勘查,聞到方某有濃重的酒味,經抽血化驗,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每100毫升達144.6毫克,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肇事,同時查明其無證駕駛。

  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李濤律師認為,按照5月1號起實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兩宗罪,可加重處罰,最高可判3年以上7年以下。

  法律界人士還認為,《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方某只涉嫌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大多是過失罪,其量刑標準是造成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可判刑3年以下或是拘役,而危險駕駛罪屬於典型的故意犯罪,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屬於情節嚴重,既可兩罪並罰加重處罰,也可以在量刑上與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銜接,量刑要比交通肇事罪重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