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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寧德海事局原局長受賄被判十年半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4日 22: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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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福州5月4日電記者劉百軍 記者今天從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寧德海事局原局長鄭位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因被告人鄭位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萬元;其已退出的贓款人民幣43.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鄭位原任寧德海事局局長,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9日被逮捕。

  寧德市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3月4日提起公訴,檢察院指控,1992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鄭位在擔任福建省港航局船檢處幹部、助理工程師,福建省船舶檢驗局海船檢驗部驗船師、副主任、主任、福州海事局副局長、福建海事局船舶檢驗處處長以及寧德海事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船舶檢驗、船舶圖紙審批、申請船舶修造條件認可證以及調整船舶入港錨位等事項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王進建、林財龍、林長傑等九人所送現金合計人民幣43.7萬元。

  被告人鄭位對指控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鄭位收受王進建賄送的人民幣19.8萬元,林財龍、林廣進、林長傑賄送的人民幣9.2萬元,劉叢生賄送的人民幣7萬元,鄭祖華賄送的人民幣3.7萬元,收受林耘賄款人民幣2.2萬元,收受林孫富賄送的人民幣1.2萬元,林文達賄款人民幣6000元。

  寧德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鄭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43.7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鄭位歸案後如實交代了同種其他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在庭審中自願認罪,且退出全部贓款,有較為明顯的悔罪表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於上述量刑情節的辯護意見予以支持,辯護人其他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據此,判決被告人鄭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萬元;鄭位已退出的贓款人民幣43.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