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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無名氏被撞死民政局代索賠 起訴面臨身份障礙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4日 15: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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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死了,一場車禍。

  她是誰,沒人知道。

  肇事司機被判刑坐牢1年,但民事責任呢?交強險也不用賠嗎?難道撞死無名氏白撞?

  13日,一起由檢察院作為督促起訴方、民政局下屬救助站作為原告,為被撞死無名氏索要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在深圳市寶安區法院開庭。

  這是深圳法院受理的首起為無名死者維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庭審辯論最大的火力,自然集中在民政部門的訴訟主體是否適格上。到庭的被告中,除了兩個“不懂法律”的交通事故責任人外,另三家相關責任單位紛紛提出質疑。

  車禍死亡的無名氏維權問題拷問法律缺憾,法律界人士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呼籲立法部門應儘早“亮劍”。

  ■立法

  廣東交通救助基金

  實施辦法擬7月出臺

  13日,記者採訪了省交管局有關負責人。負責人透露,雖然目前廣東沒有就交通事故受害的無名屍建立專名數據庫,但這樣的案例年年都有。

  負責人説:“關於無名屍的交通事故與其他平常處理程序一樣。但對屍體處理有特別要求,必須對無名屍體法醫識別檢驗、拍照採集信息,公安交警填寫資料,並在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30天無人認領的情況下,由上級公安機關批准進行屍體處理。”

  記者獲悉,省交管局已經起草了廣東省交通救助基金實施辦法,將上報省政府批准,可能在今年7月份出臺。但這個實施辦法只是一個指導意見,各個地市還將根據實施辦法進行細化,啟動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無名女子車禍喪生

  肇事司機僅擔刑責

  2009年12月19日上午10時許,陳某開著一輛大型客車,沿深圳寶安區觀平路向前行駛。突然,行到觀瀾街道某酒店路段時,一名30多歲的女子出現。陳某剎車不及撞了過去,女子當場倒地。不幸的是,女子倒下後,被相鄰車道同方向行駛的鄧某駕駛的貨車碾壓,女子當場死亡。

  死亡女子是誰?死者身上沒有發現任何能證明其身份的資料。辦案民警展開調查,始終沒有找到任何信息。最終,深圳市交警局寶安交警大隊作出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鄧某承擔次要責任,行人不擔責。

  因陳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去年4月26日,深圳寶安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12月20日,寶安區法院判決陳某有期徒刑1年。

  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受到追究。然而,死亡女子身份不明,也一直沒有親友認領,該案的民事賠償責任難以追究。

  檢察機關督促起訴

  救助管理站作原告

  無名死者的人身權利怎麼辦?死者家屬的合法權益如何體現?

  深圳寶安區檢察院作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寶安區民政局作為原告,代該死亡女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民事公益訴訟。

  “深圳作為經濟特區,外來人口眾多,人口流動頻繁,每年存在大量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死亡而無法找到親屬的案件。”檢察院認為,如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以穩定民事法律關係,體現公平正義的社會價值取向,是擺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和法律體系面前的重要課題,民政部門代受害人主張權利最為合適。

  去年12月27日,寶安區民政局下屬的寶安區救助管理站作為原告,向寶安區法院正式遞交訴狀。被告共有6家,分別是肇事司機陳某,鄧某,陳某所屬的巴士公司,鄧某所屬的貿易公司,巴士公司投保的某財産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貿易公司所投保的某人壽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請求,被告連帶承擔無名女子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共計約57萬元。

  寶安區法院審查認為,寶安區救助管理站是法定社會救助機構,是政府負責處理社會救助事務的部門,在沒有無名氏被害人近親屬代為提起民事訴訟的前提下,作為該案的原告並無不妥,12月29日,法院決定立案。

  原告有無訴訟主體?

  雙方庭審展開激辯

  13日,本案開庭。檢察院作為督促起訴方,也出席參加庭審。

  庭審爭議焦點有三個:原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侵權責任是否成立以及各被告擔責比例如何分配,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何確定。但雙方辯論的火力主要集中在第一個問題。

  原告的代理律師説,救助管理站作為法定的社會救助機構,是政府負責處理社會救助事務的部門,有職責代被害人及其家屬主張權利。

  “任何法律都沒有明確賦予原告有代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賠償的權利。同時,根據原告救助站的經營範圍,也不包括可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受害人索賠的權利。”被告某財産保險公司反駁。

  被告某人壽保險公司也質疑:“原告與受害人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在本案中沒有承擔救助受害人的義務,也沒有墊付任何費用,即使墊付也僅有權就墊付費用追償。”

  被告巴士公司直接表明,案件中反倒是自己墊付了1萬多元喪葬費用,原告沒有受到任何損失,代為索賠不合理。

  “代為維權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是法律盲點,但是從救助站的宗旨來看,‘人道主義、安全至上、依法救助、責任追究’概括了原告的整個職能,代為起訴就是救助的方式。”原告方一再強調,這是公益訴訟,案件圓滿解決會有一個良好的社會效果。

  當天法庭沒有當庭宣判。記者了解到,審前法院進行過調解,但保險公司沒有接受。因為案件性質特殊,將經審判委員會討論。

  起訴面臨“身份”障礙

  賠償金用途待明確

  人死了,案件不能成為“死案”。在全國,“誰能替無名氏維權”的話題已被熱議。近些年,車禍死亡的無名氏維權問題日益凸顯,缺少法律明確規定,民事索賠主體的身份障礙拷問著法律的缺憾。

  各地近年都嘗試在訴訟中突破。安徽明光、四川綿陽、陜西西安、河南鄭州等地,均出現首例為交通受害無名氏維權的案例。做法不一,有的是檢察機關當原告,有的是交警,大多數做法是由當地民政部門當原告。去年5月,廣東梅州市平遠縣民政局就作為原告,替一位交通事故死亡的無名男子索賠。案子最終達成調解:肇事者和車輛實際支配人共同賠償152400元。

  但是,為無名氏維權都面臨著于法無據的尷尬局面。因為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上的原告“身份”顯然與法律規定不符。

  除了主體資格之爭,還有一個棘手的問題,賠償標準如何計算?賠償款如何處理?昨天“深圳案”庭審中,被告就提出:受害人無法證明事故發生前在深圳居住滿1年且有固定收入,憑什麼要按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關於賠償款問題,原告説將提存到專項資金賬戶。幸運的是,深圳已經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且規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其死亡賠償金交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代為專戶保存,不得作為救助基金使用,不得沖銷,待死者身份確定後依法賠償或者返還。”

  但是,目前很多地方都沒有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又該如何處理這些款項?如果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人家屬都沒有出現,這筆錢怎麼辦?

  曾有人提出5年或10年限期,到期就收歸國有,用於救助。但此説法遭到質疑:這是否就喪失了該類訴訟“為無名氏維權”的初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