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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的實踐性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3日 1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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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知識如何實踐性》一書主要研究法學理論本身。其將法律實踐作為群體表演角色,將法學理論作為群體中的一個表演角色。這意味著,本書的分析途徑是:猶如群體表演角色和其中一個表演角色相互內在地互為藝術推進,法學理論,則在法律實踐中表現自我意義

  □劉星

  "怎樣看見"法學理論

  對法學理論,我們常會認為,其所揭示的對象才需特別關注,其本身,或許並非更重要;即使我們可能總會爭論法學理論應這樣來表達,或那樣來表達。這就有如我們時常對待自己的語言:當使用語言去表達、闡述、分析、評價甚至捏塑對象時,我們更為記住且警惕的是語言所述對象,而非語言本身。十分自然,我們常假定了語言的一般而言的"安全"及不可質疑性,進一步,假定且認定了其"認識通道"的功能;儘管,我們總會爭論語言應這樣來使用,或那樣來使用。

  如果改變這種想法,或像後來的哲學家重新認識語言本身所存在的"實質"問題,如追問語詞怎樣被實用主義地使用,敘述怎樣被用來展示策略,言説怎樣被用來釋放政治謀劃,修辭怎樣被用來打扮價值慾望……則對法學理論,我們也需從"話語權力"角度,從事反思式的"對法學理論分析進行理論分析"。

  如此言之有些抽象。淺顯講,如果認為我們看見的"經驗對象"才重要,則我們的"看見",或"怎樣看見",可能更重要。因為,我們不能忘記,以內在性質論,"看見"及"怎樣看見",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它們影響著我們所見對象的"呈現方式";法學理論即為一種"看見"及"怎樣看見"。

  法學理論立場的調整

  本書主要研究法學理論本身。其將法律實踐作為群體表演角色,將法學理論作為群體中的一個表演角色。這意味著,本書的分析途徑是:猶如群體表演角色和其中一個表演角色相互內在地互為藝術推進,法學理論,則在法律實踐中表現自我意義。進一步,這一分析途徑所預示的分析目標則是:法學理論,屬於法律實踐的一個內在部分。這一目標的意思在於指出,法學理論是實踐性的,更是法律實踐性的;同時,最重要的,當進行法學理論研究時,我們正在進行社會實踐,特別是法律實踐。

  當然,本書借助了一個思考焦點——"法律知識"。任何人都會輕鬆理解一個陳述:法律實踐中存在法律知識,法學理論中本身便存在法律知識。但當存在於不同領域,準確而言,實踐和理論兩個不同領域,此時,這種知識是否可成為同一的,人們則可能覺得這是"必須謹慎小心才能予以回答"的問題;換言之,最好認為不同一。本書試圖論證,即使在不同領域,亦有必要,甚至應當,將其視為同一,即它們在實質、功能、意義、價值等方面並無區別;區別僅在於,其一在實踐中,其一在理論中。以此為基礎,我們或許可較為順利地理解,為何法學理論是實踐性的,更是法律實踐性的,為何進行法學理論研究時,我們正在進行社會實踐,特別是法律實踐。

  進行這樣分析論證的目的,是要説明法學理論本身並不存在"科學"、"中立"甚至"發現客觀真理",或"純粹話語敘事"的問題,而且也不應當存在此類問題。由此出發,法學知識分子,不存在所謂"獨立精神"的問題,而且也不應當存在此類問題。法學理論及法學知識分子,應時刻調整自己的社會政治立場。就此目的看,本書可能以新的學術推進的方式,逐步重溫了馬克思的經典思考路線——法律和法學的階級分析。

  這可能不太符合今天的法學時尚。但對理解法律、法律實踐,特別是中國的,這可能具有特殊重要意義。當中國的法律與法學發展到今天,我們可能已發覺,我們越來越不能麻木地不問其中是否沒有"對誰有利"的問題。事實上,我們已知道,當在法學上論證訴訟中的"程序主義"和"實體主義"究竟何者重要時,我們已自覺或不自覺,正在論證應支持中國社會上的哪一階層、哪一群體;當在法學上論證"法律是否應當移植"時,我們勢必無法逃避中國社會上的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的擁護或質問;當在法學上論證"死刑存廢"、"經濟上政府管制的邊界"等問題時,我們總在且必須面對中國社會上的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的支持或指責。這意味著,如果宣稱法學論證是"真理性"、"規律性"、"客觀性"、"中立性"的,更是"科學性"的,我們是否在靜悄悄地,以"話語霸權"的方式,束縛、壓抑、排斥直至消滅某些階層、某些群體的生存慾望、利益期待?

  依此而言,本書寫作具有較強烈的"文本政治實踐"特點:一方面,其為學理性深入分析的著述;另一方面,其試圖將被分析的法學理論,變為"追問對誰正當"的對象,包括本書自身法學理論。這是本書的一個基本交代。

  法學知識如何實踐

  理論中存在法律知識,實踐中亦存在法律知識。本書討論兩者的關係,意在思考"法學知識如何實踐"。這種思考或與人們通常設想的有些不同,涉及某些追問:兩類法律知識以功能論,是否的確具有實質區別,以及兩類法律知識的生産者,以社會角色擔當論,是否的確具有實質不同,正如"理論中"和"實踐中"這些限定詞所表達的。

  通過分析、論證和細緻的闡述,本書可能會將思路引向某些目標:理論中的法律知識,儘管是"理論中"的,其生産者,儘管常被稱為"進行單純理論知識生産",但在理論表達的過程中及被認為"進行單純理論知識生産"時,其依然"正在實踐中",其依然"正在"于實踐中表達實踐立場,並且,此為應當。這意味著,對於本書的敘述邏輯而言,兩類知識,兩類知識生産者,實際上極可能即為"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深入講,兩類知識之間的相互關係及兩類知識的生産者之間的相互關係,極可能不是簡單的"對照"、"吸取"、"借鑒"等語詞可描述清晰的。

  理論性的法學研究,需要深入思考和論證,但更重要的,能夠對法律實踐,當然首先是中國的,具有智識上的貢獻,而且,亦如本書嘗試論證的,能夠積極以文本方式,參與實踐。這是我的期待——希望得到讀者檢驗的一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