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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發佈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1日 11: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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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新聞發佈會

  中廣網北京1月11日消息(記者孫瑩)今天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發佈,進一步明確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對犯罪地的認定、管轄爭議、並案管轄等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犯罪地包括侵權産品製造地、儲存地、運輸地、銷售地、傳播侵權作品、銷售侵權産品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權産品上傳者所在地,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進一步明確了在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中行政執法部門收集、調取證據的效力問題。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收集、調取、製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庭審質證確認,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行政執法部門製作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調查筆錄,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應當依法重新收集、製作。”

  明確除了銷售外,有四種情形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包括“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集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還包括“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