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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領域成投訴新熱點 維權艱難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5日 07: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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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參考報》記者通過採訪及通過中消協、315消費電子投訴網等渠道發現,有關銀行理財産品、基金産品、保險産品、汽車銷售服務、網絡購物、食品安全的投訴正在與日俱增,逐漸成為新的投訴熱點。根據315消費電子投訴網的不完全統計,上述領域2010年的投訴量,比2009年同期均有較大增幅。在對一些投訴案例的調查中,記者發現這些案例極具代表性,不但反映出目前上述領域中侵害消費者權益事件的特點,也投射出消費者在投訴時取證難、維權無門等尷尬現狀。

  基金維權無門路 基民無奈發帖投訴

  □記者 韋夏怡 北京報道

  基金作為理財産品的一種如今已深入“尋常百姓家”,然而隨著基金行業的發展,消費者的不滿與投訴也日漸增多。

  “南方基金偷改條款案”可謂2010年基金投訴的典型案例之一。投訴人袁近秋于2009年6月3日就南方基金旗下穩健成長貳號基金2007年度的基金分紅問題,對南方基金提出了仲裁申請。申請人提出,南方基金不顧申請人明確選定“現金分紅”這種紅利分配方式的意願,擅自將申請人應當分得的紅利進行再投資,給申請人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因此要求南方基金賠償其紅利損失並支付紅利損失利息;此外還要求南方基金退還管理費用並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然而2010年3月23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委”)對此案作出的終局裁決再次令眾多基民心寒與無力。貿仲委雖然表示南方穩健成長貳號基金在分紅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未能安排實施基金分紅,違反了《基金合同》的約定,構成違約;但也指出申請人在失去這個機會(分紅)之時並沒有遭受任何財産價值之減損,因此南方基金的違約行為與申請人所主張的財産損失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最後的裁決是,駁回申請人的賠償紅利損失及其利息的申請。12月份,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作出終審裁決,駁回袁近秋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0)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152號仲裁裁決的申請。

  在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資者實力不對等的情況下,基民很難通過仲裁實現自身的維權目的。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60家基金公司旗下的565隻基金都只設定了仲裁或訴訟中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其中有497隻基金合同都設定為仲裁,佔全部基金數量的87.96%。而在設定仲裁的基金中,有496隻基金設定貿仲委為仲裁機關。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雖然法律賦予仲裁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但法院一般只有在仲裁程序方面存在嚴重問題時才撤銷仲裁裁決,對仲裁的實體問題一般不做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