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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高管騙千萬公款拒不認罪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9日 04: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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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林涉貪千萬元,卻始終拒絕認罪。李佳/攝

  原中國銀河證券公司財務資金總部總經理王長林,在該公司為中央國家機關辦理1.5億國債託管業務過程中,虛構存在中間人介紹的事實,騙取公款1100余萬元。王長林在法庭上拒不認罪,給出了“零口供”。昨天,北京市一中院以貪污罪判處王長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涉貪千萬公款 前高管給“零口供”

  今年48歲的王長林,北京市人,具有大學文化,曾擔任原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銀河證券公司)財務資金總部總經理。據檢方指控,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王長林利用職務之便,在該公司上海復興東路證券營業部,為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人民幣1.5億元國債託管業務過程中,虛構該筆業務由中間人介紹的事實,指使于某、林某冒充中間人,以收取仲介費的名義,騙取該營業部公款人民幣1100余萬元據為己有。案發前,王長林為掩飾犯罪,指使林某向該營業部還款人民幣275萬元。在庭審中,王長林並不認罪,並堅稱,“我沒有收過1.5億國債的仲介費”。

  辦案檢察官介紹説,王長林在接受檢方調查過程中,給出了“零口供”,儘管如此,但檢方出示的大量證據足以證實王長林的犯罪事實。

  中間人稱幫取錢 中間費去向存疑

  檢察官當庭出示的證言顯示,丁某是王長林的下屬,丁某説,她丈夫節某所在單位有1.5億國債,想找國有證券公司託管。節某表示,他代表本單位與涉案營業部楊某聯絡業務,最終將本單位1.5億國債交由該營業部託管,並沒有通過中間人介紹。

  楊某則回憶説,王長林説他的朋友林某介紹了1.5億國債託管業務,按照行業潛規則,對於中間人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仲介費,林某多次到營業部取走仲介費,于某也曾經來取過錢。假冒中間人的林某卻説,于某讓自己幫其姐夫去證券營業部取錢,自己每次取了錢,都給了于某。

  王長林的辯護人認為,根據林某的證言,林某説把錢都給了于某,于某説錢全是幫王長林取的,這些錢究竟是給了于某,還是給了王長林,林某有沒有從中拿錢,都存在疑問。目前王長林否認拿錢,于某在逃,只有林某一人的説法。“鉅額仲介費去向沒有搞清楚,不能證明王長林將案款據為己有。”

  騙取公款證據足 被告人獲判死緩

  法院認為,王長林只是向丁某推薦了該營業部,對該筆業務的合作成功並未起到實質性的作用,王長林係本公司的工作人員,而涉案國債託管又是本公司自己的業務,即使按照當時的行業慣例,王長林也不應以中間人的身份從本公司領取鉅額仲介費。

  由於本案相關證人證言相互補充、相互佐證,與在案書證結合在一起,從不同角度證明了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法院認為,涉案款項被領取後,雖然最終去向因于某尚未到案暫無法查明,但認定王長林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構中間人的手段,指使他人騙取公款的證據確實、充分,王長林的行為直接造成涉案公款脫離銀河證券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的控制,其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最終,法院認定王長林犯貪污罪,對王長林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晨報記者 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