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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河證券一高管貪污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9日 04: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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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王秋實)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務資金總部原總經理王長林,在為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1.5億國債託管業務時,指使自己的小舅子等人冒充中間人,以收取仲介費的名義騙取單位公款1100余萬元。昨天上午,王長林因貪污罪被市一中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現年48歲的王長林是北京人,大學文化,案發前是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總部董事總經理,曾任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務資金總部總經理。

  法院查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間,王長林利用職務便利,在下屬為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拉來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管理中心)1.5億元國債託管業務時,謊稱這筆業務是由中間人介紹的,指使小舅子于水、朋友林躍輝(均另案處理)冒充中間人,以收取仲介費的名義,騙取該營業部公款人民幣1100余萬元。2006年間,王長林為掩飾犯罪,指使林躍輝向該營業部退還人民幣275萬元。

  據證人、資金管理中心原工作人員節某(另案處理)的證言證明,1999年,他所在單位購買了1.5億元的9908記賬式國債,2001年,資金管理中心委託他尋找一家證券公司託管這筆錢。當時,他妻子丁某正好在銀河證券公司工作。最終,這筆鉅款交銀河證券託管。從始至終,這筆業務與于水和林躍輝無關。

  林躍輝説,2002年初,于水讓他去上海幫王長林辦點兒事。次日,他們來到上海復興東路營業部,于水讓他進去找楊姓總經理提取現金,拿了100多萬。此後,每隔幾個月,于水都會帶他去該營業部取錢,每次取款幾十萬元至上百萬元不等。

  庭審時,王長林稱沒有貪污,也不承認曾指使別人冒領仲介費。

  法院認為,根據證人證言能夠證明王長林指使他人領取仲介費,共計1100余萬元。王長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鉅額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據此做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