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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定“罰款”條約約束員工 律師稱其涉嫌侵權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5日 12: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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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個單位都有一套規章制度來約束本單位的員工,商場自然也少不了。不過,某品牌專櫃的營業員小胡對他所在商場的規章極度不爽。

  “違反就要被罰款。”小胡説,他遲到了兩次,就繳納了75元的罰款。“這是什麼規定,商場怎麼有權開罰單,而且我和商場根本就不存在勞動關係。”

  營業員小胡:兩次遲到被罰75元,沒道理

  小胡是杭州市區一知名商廈的專櫃營業員,這份工作他也就幹了20多天。1月21日早上,因故他遲到了10分鐘左右時間,結果他就收到了營管員開具的一張“處罰通知單”。

  “通知單的意思大概就是因為遲到要繳納25元罰款。”小胡覺得很意外,為什麼要繳納罰款。後來他才知道,原來商場有個員工手冊,手冊上詳細地寫明違反規定要被罰款。

  “包括遲到、早退、消極怠工、上班時帶手機、扎堆聊天,甚至拒簽處罰通知單等,都屬於處罰的範疇。”從小胡給記者出示的這份員工手冊上,記者注意到,處罰分為甲類、乙類、丙類,以及辭退等。以遲到為例:遲到15分鐘以內屬於甲類,罰25元;遲到15分鐘到1小時以內,屬於乙類,罰款50元;遲到1小時以上2小時以內,罰款100元……

  沒想到過了4天,也就是1月25日,小胡又吃到了一張罰單。這次罰款,小胡被罰了50元。

  商場回應:這是行規,基本都這麼做

  “其實75元錢倒是小事,但是商場的處罰方式很讓人不服氣。”小胡讀過不少法律書籍,他説,如果從獎金中扣全勤獎,他也沒什麼話好説,畢竟是自己遲到了。但是商場怎麼有權開“罰款單”?

  而且小胡認為更關鍵的是,他和商場並不存在勞動關係。“確切的説,我是專櫃的員工。”

  商場營運部曾經理倒是沒有避諱“處罰通知單”這碼事:“正因為他們不是我們的員工,所以我們只能採取這樣的措施。”

  她告訴記者,營業員的工資、獎金,不是商場所發,動不得。但是作為商場,必須有一個規章制度,來約束在商場裏所有的工作人員。這就是為什麼會有員工手冊以及處罰條款的原因。

  “以我在百貨商場工作10年的經驗,這樣的規章制度是我們這個行業存在多年的行規,只是大家處罰的金額、方式可能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