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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01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6日宣佈,家樂福、沃爾瑪等超市在部分城市的連鎖店存在虛構原價,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不履行價格承諾、誤導性價格標示等欺詐行為,發展改革委已責成相關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這些超市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不用説,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存在價格欺詐行為的商家改正,並對違法商家作出沒收非法所得與罰款處罰,這是違法商家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也是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需要。不過,相關執法機關在處理類似上述家樂福價格欺詐案件時,應有消費者權益優先的工作原則。因為以直接利益關係看,家樂福、沃爾瑪等超市的價格欺詐行為,直接侵犯的是眾多消費者的權益。如果將有關的行政處罰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挂鉤,並以此來對消費者受損利益作出彌補,不僅能夠使受損的市場利益關係及時得到修復,同時還能對潛在的相關市場違法行為形成應有的震懾。
但在這個發改委對地方價格主管部門要求中,沒有涉及到相關的消費者利益保護,因而不難預見,也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在對價格欺行為進行處罰時,至少在案件處理先後順序上,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或許就不會處於優先的位置。這是有關執法機關在處理類似價格違法行為時應該注意的重要問題。
法律之所以賦予行政執法機關相應的行政執法職能,目的就是要通過相關執法行為而使公眾利益能得到有效保護。如果價格執法機關在對相關案件處理時,能夠把對商家有關違法行為處罰與消費者利益保護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並一併作出處理,就不但有利於消除人們對行政執法可能存在謀取部門私利的懷疑,同時還能使行政管理部門的社會公信度得到提升。
如果能將相關消費者的利益保護放在優先位置,應該説不論是以直接利益關係影響講,還是以執法公信水平提高角度看,都無疑可説是一舉二得之舉。周義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