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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被強暴法律很無奈 多數無法治罪或賠償了事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2日 1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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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質疑

  如果受害人被強姦後沒有受輕傷,怎麼辦?基於現在這樣的法律邏輯,如果有人控制不住自己的性慾,又不想被法律懲處,最安全的辦法是去強姦男人。當這些人發泄了自己的獸欲又沒有讓對方受傷的時候,他們就不必為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市民觀點

  強姦男人也是強姦,不能因為被害對像是男孩或男人而不追究實施強姦者的違法行為,否則會有更多傷害公民的行為發生。在強姦罪裏面,不能將男人從受害人裏面排除。

  既然男女平等,那就應該給男性以同樣的性保護權利,按照目前國際性學研究的權威觀點,2%—4%的男性有同性性傾向,存在這個事實,就要承認他們的存在,給予他們應有的權利,男性也需要“性保護”。

  專家説法

  《刑法》不改案件不斷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針對這一問題,《刑法》不改,案件不斷。因此,我認為應增加 “侮辱兒童”等刑罰。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對像是婦女,倘若行為人猥褻的是未滿14周歲的兒童,那麼可以認定為猥褻兒童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強制侮辱的是14周歲以下的兒童,就會發生定性上的困難,無法對其進行刑法規制。既不可按照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來處理,也不能按照猥褻兒童罪來處理。

  所以,如果行為人出於刺激或滿足性慾的意圖而在非公然狀態下強制侮辱幼女或男童,那麼處理就會非常困難。應當説這是我國立法上的一個疏漏。因此,只要在立法中增加“侮辱兒童”的規定,上述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男子也完全可能成為被猥褻、侮辱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立法再排除對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男子不受強制猥褻、侮辱的權利的保護,就不妥當。因此,應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犯罪對象“婦女”修改為“他人”,相應將罪名確定為“強制猥褻、侮辱罪”。這樣,通過對立法作微小的修改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實踐的需求,將長期以來游離于刑法之外的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男子不受強制猥褻、侮辱的權利納入刑法的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