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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人大代表建議修強姦罪規定:將婦女改為他人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6日 11: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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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本報以《法院首次對男男性侵害追刑責》為題,報道了發生在北京的一起男性之間的“強姦案”。記者昨日從城口縣法院獲知類似案例,該縣一位3歲男童被40歲男子強暴,該男子由此獲刑3年。

  由於男性遭遇強姦屬於法律空白,我市有法學專家和市人大代表為此建議,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在有必要對強姦罪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只需將法條中的“婦女”改為“他人”就解決問題了。

  城口縣法院介紹,張某是以種田為生的農民,今年40歲,曾因對幼女實施性侵犯被判刑5年。他第二次犯事也是“老毛病”,不過這次受害對像是個當時僅3歲的男童。

  據介紹,2009年10月17日中午,張某獨自在家喝了點酒,看見鄰居3歲男童小明(化名)在他家院壩樹下玩耍,就將小明叫到家裏玩。借著酒勁,他以給小明屁股上捉蟲為由,騙小明睡在沙發上,然後用生殖器插入小明肛門。小明回家後,給家長説“屁股痛”,小明父親這才發現兒子被鄰居欺負了。次日,小明父親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後經公安機關鑒定,小明受輕微傷。

  去年12月下旬,城口縣法院認定,張某強暴未滿14周歲的兒童並致其受傷,構成猥褻兒童罪。而張某因有前科,法院最後對其判刑3年。

  城口縣法院透露,以前曾判過猥褻婦女、女童案件,但猥褻男性兒童的案件還是首例。記者從我市一些基層法院、檢察院了解到,針對男性實施性侵犯的案件,目前還沒辦理過。

  發生在城口縣的這起男童遭遇性侵犯案,以及北京這起男性間性侵犯案,引起西南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韋鋒的高度關注。他分別對女性強暴男性、男性強暴男性等行為及後果進行了法律解讀。

  女性強暴男性能否定罪?

  現象:隨著醫學不斷發展,男性功能藥物(如偉哥)、致幻藥物等容易買到。個別女性為了達到某種慾望或控制男性,利用這些藥物對男性實施性侵犯;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違背男性意志強行與之發生關係。這種情況下,該不該給女性定罪?

  韋鋒: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如果女性對男性實施性侵害,就無法以強姦罪來判決。雖然從道義、情理上講,該行為構成犯罪,但根據我國法律“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就不算犯罪。但如果受害對象為女性,施暴的女性就構成強姦罪;如果女性在對男性施暴中,對男性構成了輕傷以上,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以故意傷害來定罪。

  男性強暴男性怎麼定罪?

  現象:目前,男性同性戀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特殊群體而客觀存在。如果個別男性有特殊嗜好,在男性之間發生強暴案也完全可能,比如發生在北京的這起男性之間的“強姦案”。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該如何定罪?

  韋鋒:在現行法律規定下,男性強暴男性肯定無法追究強姦罪。與女性強暴男性一樣,司法實踐中,只有當受害男性達到輕傷以上,才被定為故意傷害罪。

  男童遭遇強暴怎麼定罪?

  現象:前述兩個問題主要針對成年男性受害者,如果出現城口縣這起男童被強暴案,法律又該如何定罪?

  韋鋒:刑法規定了猥褻婦女、兒童罪,如果是14歲以下男童被強暴,可以認定猥褻兒童罪;超過14周歲就無法認定該罪名,如果構成輕傷以上,可定為故意傷害罪。

  西政教授、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韋鋒

  “違背婦女意志”沒有與時俱進

  韋鋒稱,成年男性被強暴後定為故意傷害罪,實際上是“司法造法”,就是司法機關在製造法律。這是因為,把強姦行為定為故意傷害罪,本質上背離了立法宗旨,強姦罪解決的是對性的自主權、健康權的侵害,而故意傷害罪是針對人的身體健康的立法。司法實踐這樣判,其實是一種變通方式,因為從社會輿論、犯罪人的行為標準來説,不懲罰難以平民憤。

  從打擊後果看,故意傷害罪和強姦罪在量刑上也有區別。故意傷害罪最低刑期在3年以下,而強姦罪起刑標準為3至10年。同樣的強暴行為,受害者性別不同的話,結果是不一樣的,“男女平等”在這裡就不存在了。

  韋鋒表示,隨著社會發展,強姦罪中的“違背婦女意志”定義已不能與時俱進了,應當將“婦女”改為“他人”,這樣才能解決根本問題。

  市人大代表、重慶錦揚律師事務所主任 段茂兵

  建議全國人大修改強姦罪相關規定

  段茂兵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強姦罪面前,也應該男女平等。強姦罪是1979年立的法。當時主要是傾向於保護婦女兒童,且女性實施強姦在那時也被人們普遍認為不可能。在當時的人們眼中,不管是從性別差異還是從生理特徵看,引發強姦行為的施暴者都是男性。但現在歷經30多年,各方面都發生了天翻地覆變化,原來的法律規定已不適應現在的社會現狀了,建議修改強姦罪的相關規定。

  段茂兵表示,由於只有全國人大才能修改法律,所以他將在今年我市“兩會”期間,建議市人大報請全國人大修改刑法236條強姦罪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