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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濫發濫用助犯罪 男子套現740萬獲刑7年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2日 16: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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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男子以虛假註冊的公司或個體工商戶名義向銀行申領POS機,然後虛構交易為客戶刷卡套現740余萬元。日前,被告人李保國被海淀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間,38歲的北京男子李保國以北京諾達昌盛國際科技中心等公司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向華夏銀行、中國銀行等銀行申辦了特約商戶POS機終端業務,並在其位於海淀區大鐘寺太陽園暫住地,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在其處刷卡的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並從中收取手續費。截至2009年12月16日李保國被公安機關抓獲,其為客戶刷卡套現數額已累計達740余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保國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本案背後暴露出的是金融秩序監管不力的深層問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李保國供認其向銀行申請POS機終端業務時,銀行出於擴充業務網點等考慮,在未對其經營資質進行嚴格審查的情況下即發放了POS機設備;對於其公司經營規模較小但交易額竟達數百萬元人民幣的反常情形,銀行方面也未能及時發覺,無形中導致了損失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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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張鵬 王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