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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家賠償法今起實施 將倒逼辦案人員規範執法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1日 10: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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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確認程序、不再以違法為前提、將精神損害納入賠償範圍、強化賠償監督、暢通支付渠道……

  從4月29日到12月1日,經過7個月等待,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終於要正式實施了;從原來的35條增到42條,從原來的4000多字增到6000多字,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中蘊含的變革豐富而重大。

  《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發現,新國家賠償法得到了學界和實務界的一致好評。專家們認為新法施行後最為重要的是如何通過完善相應配套措施,不折不扣地執行。

  加大培訓調研應對挑戰

  “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要由人來執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對《法制日報》記者説,新國家賠償法與舊法有很大不同,執法人員的法律理念和執法水平必須同步提升。

  正因為如此,從4月29日新法修正案獲得通過起,各地政法機關即啟動了有關的調研、培訓和宣傳工作。

  11月3日至5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舉辦了“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培訓班”,通過檢察視頻會議系統進行了直播,全省14000多名檢察人員集中收聽收看。

  “培訓形式多樣,內容豐富,不僅有領導、專家授課,還有先進單位經驗介紹,貼近工作實踐,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針對性。”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電話採訪時如是説。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石堅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寧波中院採用調查問卷、座談會等形式,廣泛了解蒐集檢察、公安、刑罰執行機關等對新國家賠償法的意見和看法,共同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

  此外,記者還了解到,10月29日至11月1日,青海省檢察院組織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對新國家賠償法進行了系統學習和研究。11月9日至10日,海南省檢察機關召開了刑事申訴暨國家賠償工作座談會,並通過視頻在全省檢察機關進行全員培訓。

  新舊銜接配套措施決定落實

  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才亮對《法制日報》記者表示,新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是一項系統工作。好的法律制定出來了,這僅僅是萬里長征邁出的第一步。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存在的一些問題,絕非僅僅依靠一部法律、一紙文件就能解決。

  “下一步,政法機關必須處理好新法與舊的規章制度、舊的工作程序之間的銜接工作。”王才亮説。

  比如根據新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如何界定“嚴重後果”和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新法並沒有給出明確的判斷標準。

  “寧波中院已經充分注意到這個問題,並要求法官注意收集相關案例,為最高法未來出臺司法解釋提供借鑒。”石堅強説。

  記者了解到,最高法對新國家賠償法的司法解釋制定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目前已經起草了《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若干規定》、《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於不久前在重慶召開座談會,就此徵求意見。

  談到新法的實施,姜明安認為配套制度同樣重要。新國家賠償法在一系列制度創新上可以説亮點多多,“如何具體實施這些制度,需要有進一步的操作規範。”

  據了解,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了《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規定了賠償義務機關的立案條件、審查處理、復議程序、賠償監督、賠償決定的執行等程序性內容。

  最高檢副檢察長柯漢民表示,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等實體問題,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摸索,而且涉及到其他機關,規定沒有列出具體標準,今後將通過發佈典型案例等形式加以規範、指導,適當時候再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

  近日,最高法亦對全國法院提出要求:要根據新國家賠償法中有關賠償委員會設置的新規定,儘快對賠償委員會進行實體化改組;要完善國家賠償與其他救濟途徑和方式的對接、賠償案件的辦理、賠償申請人救助等機制,確保人民法院正確履行國家賠償決定職責。

  與職業風險不存直接關聯

  新國家賠償法會不會導致執法成本過高,會不會加大執法人員的職業風險?有人難免産生這樣的顧慮。

  姜明安表示,國家賠償肯定會導致執法成本增加,但這個代價對於保護當事人的權利而言是必要的,而且現在國傢具備了相應的經濟基礎。

  至於執法人員的職業風險問題,姜明安同樣認為,國家賠償與職業風險並不存在直接的關聯。

  他列舉了兩點理由,一是國家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追究責任一般是針對故意和重大過失行為,對於一般過失通常不予追究;二是國家賠償形成有力的倒逼機制,使得辦案人員辦案更加細緻認真,從而有效減少錯案的發生。

  但上述的擔憂並不是沒有來由的,姜明安也向記者表露出他的憂慮:很多地方實行把辦案正確率作為對執法人員的重要考核指標,個別地方甚至把這套指標體系發揮到了極致,僵化機械運用錯案追究制。而這種做法的後果是公務人員力求穩妥,不敢負責任,甚至以不作為來消極應對工作。

  姜明安認為,不能把“國家賠償”與公務人員個人的“錯案”簡單等同起來。

  全國法院15年受理國家賠償案逾9萬件

  本報北京11月30日訊 記者張亮見習記者盧傑 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自1995年國家賠償法施行以來,截至今年10月,全國法院共受理國家賠償案件97725件,審結89123件,結案率91.20%。其中,受理一審行政賠償案件67354件,審結59611件,賠償金額17.17億元;受理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30371件,審結29512件,決定賠償9878件,支付賠償金額39220.7萬元。

  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指出,15年來,國家賠償法官隊伍從無到有,不斷壯大,國家賠償工作的規範化建設也已初具規模,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臺了近百件司法解釋和個案批復答覆意見,各級人民法院不斷總結經驗,規範辦案程序,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規範,有力地保護了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各級人民法院注重能動司法,加強溝通協調,竭力尋求各方的理解、支持與配合,國家賠償工作的司法環境日益改善。

  國家賠償法亮點

  ◆賠償原則不再強調”違法”,實行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多元化。

  ◆取消確認程序,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有法定侵權情形之一的,就應賠償。

  ◆明確了舉證責任,規定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下實行賠償義務機關舉證責任倒置。

  ◆強化賠償監督,在賦予賠償請求人申訴權的同時,也賦予賠償義務機關認為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確有錯誤時的申訴權,體現了對國家賠償爭議雙方的平等對待。同時規定了檢察機關對賠償委員會的法律監督權。

  ◆精神損害賠償納入賠償範圍,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暢通了支付渠道,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15日內支付賠償金。

  本報記者張亮本報見習記者盧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