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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梗榮事件跟帖誹謗案開庭 被告指有人濫用公權力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9日 11: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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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8日,徐梗榮事件發生後,網上議論紛紛,其中三篇網帖引起了陜西省商洛市警方的注意,這三篇網帖被商洛警方認定跟張國慶、張佰慶兄弟有關係,兩人隨後被拘留。

  這三篇網帖直接涉及商洛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市公安局黨委書記何鐵虎。其中一條寫道:“丹鳳縣高中生徐梗榮含冤受審猝死案比躲貓貓事件厲害的(得)多。根本原因在於商洛公安違規提拔亂用人。用的是些流氓、法盲、惡霸。丹鳳公安局的政委王孔己是某領導的司機,當時就頂風帶病提拔,這樣的政委怎麼保障公安隊伍。”

  另一條寫道:“今後比徐梗榮還慘的案子會越來越多。商洛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黨委書記何鐵虎這兩天頂風強行提拔這樣幾個渾身是病的公安惡魔:一個是山陽縣交警隊長饒玉明,去年帶人逼死農用車司機命案,(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個是民怨沸騰的柞水縣公安局副局長張軍;一個是專門為何鐵虎暗算對立面、收拾反對者、這次指導徐梗榮案件的市刑警支隊副隊長李劍鋒(酒後駕車被省廳通報過)。”

  記者2009年在商洛採訪時,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提供的案卷卷宗中明確寫到:“2009年3月22日,我局根據市公安局副局長吳清林對商洛市網監支隊互聯網監控信息的批示,要求對互聯網上關於丹鳳縣徐梗榮死亡事件及誹謗商洛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何鐵虎的內容進行查處。”

  然而,拘留事件發生後,當年11月,商洛警方又改變了做法。11月2日,商州公安分局下發《關於撤銷對張國慶公安行政處罰決定的決定》,撤銷了之前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退還了行政處罰款500元,商州分局局長還當面向張國慶表示了道歉。

  3天后的11月6日,商州公安分局兩名民警在西安找到張佰慶,也帶來了針對“張佰慶誹謗案”的兩份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和“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但張佰慶沒有簽字。

  2009年11月19日,張佰慶收到法院傳票,被告知因在網帖中涉及4名當事人,4人以“毀謗罪”對他進行了起訴,商洛市商周區人民法院據此傳喚張佰慶於11月23日9時到法院刑事審判庭接受“詢問”。

  這4名自訴人分別為商洛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政委李建鋒、商洛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支隊長張丹、山陽縣公安局副局長饒玉明、丹鳳縣公安局政委王宏偉。

  2009年11月23日,張佰慶和律師向商州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商州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張佰慶提起上訴,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商州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最終,此案轉到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在2010年11月5日的庭審中,4名自訴人的代理人宣讀了4人的訴狀。原告人王宏偉訴稱,關於“丹鳳公安局的政委王孔己是某領導的司機”那一段文字,雖然帖子上提的不是他,“但明眼人都知道是在説我”,“這條信息一時讓人們對我議論紛紛,親朋好友都打來電話問我的病情,走在公眾場合常聽到不認識的人在議論我……要知道我的身體一直都很好,沒有病,一時間我都不知道該如何向親朋好友解釋,都不敢外出,心神不定,常常陷入恍惚中,夜不能寐,吃不下飯,精神極度緊張……”

  “知道發帖人已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立案偵查,查明是張佰慶所為,我感到吃驚,我與張佰慶工作上無來往,生活中也無交往,只是在2006年8月一次為同事女兒送行的宴席上,通過別人介紹僅僅認識而已。我與他素無往來,無冤無仇,真想不通他為什麼要這樣侮辱、毀謗我……”王宏偉請求法院追究被訴人侮辱誹謗的法律責任。

  針對“一個是民怨沸騰的柞水縣公安局副局長張軍”這句,原告張丹訴稱,“雖然提到的是柞水縣公安局副局長張軍,但是柞水縣公安局領導班子就我一個姓張,誰都知道這張軍指的是我”。

  張丹稱:“張佰慶在搜狐網上發表誹謗我的文章,立刻引起了各大網絡和社會輿論的極大關注。在短短的幾天時間裏已有眾多網絡和博客轉載、評論,幾萬網民跟帖,譴責之聲鋪天蓋地,一個子虛烏有、捏造毀謗他人的帖子迅速演變為一起重大涉警新聞事件。”

  張丹稱:“這條信息對於我是極大的侮辱和誹謗……猶如晴天霹靂,給我的精神和名譽上造成了打擊和誹謗侮辱,對我的人格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此信息一度使我陷入日不食、夜不眠的狀態,精神恍惚,心神不定,造成了抑鬱症……”

  張丹請求法院追究被訴人侮辱、誹謗罪的刑事責任,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此外,李建鋒和饒玉明也都在各自的訴訟狀中描述了自己精神上受到的“極大傷害”,兩人也提出了跟張丹一致的訴訟請求。

  張佰慶辯稱,憲法保障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公民有對任何人提出批評和建議的自由。他表示,他根本就不認識這四個自訴人,與他們無怨無恨,自己沒有也無意誹謗他人,因此不能接受對他的訴訟。

  張佰慶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案件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背後有公權力作祟。此前,他被以涉嫌誹謗罪刑事拘留,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規定,對於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案件,“告訴的才處理”,屬於自訴案件,結果無人自訴就被刑拘了。後來雖然得到糾正,但他在討個説法的過程中被告知“後邊自訴你的人多的是”,果真,自己就被王宏偉、張丹等人起訴了。

  張佰慶認為,這些起訴均是在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撤銷進行張佰慶案件之後出現的,“其用意在於阻攔追究違法辦案人的責任”。他表示,進入自訴階段,突然冒出更多的人以“誹謗罪”起訴他,有些證據還來自商洛警方刑拘他時的詢問筆錄,“誰都明白這是怎麼一回事”。

  張佰慶的辯護人姚永安也認為,商洛警方的四個自訴人是身份特殊的強勢人物,有濫用公權力之嫌。他們所訴之事沒有合法證據證明張佰慶實施誹謗、更説不上犯罪,所訴之事不能成立,應該駁回。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本報西安11月18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