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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漸成官員腐敗藉口 貪官辯稱違紀不違法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8日 09: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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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開透明的合法收入,“灰色收入”是介於兩者之間的收入。如今,灰色收入成了一些官員腐敗的藉口,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最近,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王小魯及其團隊發佈的《灰色收入與國民收入分配》研究報告,使“灰色收入”這個詞再次成為焦點。與此同時,在法院審判中,一些涉嫌受賄或貪污的官員,也振振有辭地狡辯自己的一些所得只不過是灰色收入而已。

  灰色收入,究竟是什麼性質的收入?真的只是一種介於黑色和白色間的收入?

  灰色之中透黑色

  11月9日,桐鄉市法院一審判處該市規劃建設局原局長王為民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財産40萬元。因為受賄230余萬元,王為民被稱為桐鄉史上“受賄第一案”。

  王為民受賄的絕大部分錢財,均來自一個人——徐某。2007年4月,王為民從科技局局長調任規劃建設局局長,不久,他當教師時的學生薑某對他説,徐某想承包樁基檢測業務。這項樁基檢測業務本來都是由建設局下屬的一家檢測公司獨家承攬的。

  當時桐鄉只有這家公司在承攬樁基檢測業務,由於資質、設備等問題,他們也是挂靠嘉興建設局的下屬公司,但是該公司比較忙,無暇顧及桐鄉市場。王為民覺得這件事情大有“錢途”。

  於是,他要求該公司總經理在桐鄉找幾家資質、設備等都過關的公司。在王為民有意的操控下,徐某成了唯一人選。2007年底,樁基檢測業務正式由徐某獨家承包,在王為民的爭取下,最終的利潤分成也頗為理想:建設公司佔46%,徐某佔54%。

  私下,徐某則承諾將他所得利潤的60%分給王為民和姜某,就這樣,一條灰色利益鏈條建立起來了。這條利益鏈條果然值錢:不到兩個月,徐某就分給王為民13.5萬元利潤,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王為民共收受206萬元“利潤分成”。

  除了這“灰色利益鏈條”主線外,王為民的關係網中,還有很多條“輔線”,那就是他在任科技局局長時認識的老闆朋友,於是他想到傍大款這一招。2006年12月,王為民到香港旅遊,全是一家紡織公司老闆出的錢,他還“收穫”了LV包、愛馬仕襯衫。王為民轉任建設局局長期間,兩人還時常出遊港、澳,因為這個老闆還是一房地産公司的股東,王為民是建設局局長,正好可以“照顧”。

  “灰色”帶來了虛假的安全感。對於這些所得,王為民在法庭上,為自己解釋,這些都是“人情往來”。就如一些腐敗官員所辯解的“灰色收入”是違紀不違法。

  收入背後有潛規

  灰色收入,屢次成為人們討論的熱門話題。

  灰色收入,之所以産生,並不是由於個人的誠實勞動、獨特的稟賦,或者佔有的生産要素不同而産生,也並不是買彩票而産生的個人機遇,而是來自於形形色色的“潛規則”,説穿了,其背後的真實原因是權力在作怪。

  事實上,在大街上行走時,不時能發現灰色收入的蹤影:過年過節時,時常能見到“高價回收禮品、購物卡”的廣告牌;在一些社區的香煙店,也時常會出現帶著名貴煙酒要求商店回收的人。“一些官員通過商店這個環節,‘人情往來’就順利地轉化為一張張百元大鈔,實現了由‘人情’到錢財的轉變過程。”一位檢察官説。

  正因為有了商店這個“轉換中樞”,於是出現了一些怪現象:例如,義烏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龔義自己從來不吸煙,他卻非常熱衷於收煙票,被稱為“煙票局長”。

  事實上,禮品、購物卡只是灰色收入的小部分,它其實種類繁多:在非公務活動中收受禮金;利用在臨時機構任職或兼職的條件,領取各種酬金;在單位巧立名目,自發各種福利、補助。

  “人們口中所説的灰色收入,雖然形形色色,總的來説,主要是一些公務人員以各種理由和藉口,心安理得地伸手拿不義之財。”杭州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安認為,這種收入和權力緊密結合,往往屬於違背刑法的收入,即使有少部分沒有違背刑法,也違背了其他法律。

  補上漏洞是關鍵

  灰色收入,之所以盛行,最關鍵的一點在於它難以明確界定,為一些腐敗官員提供逃脫法律制裁的漏洞。

  前段時間,引起社會廣泛影響的台州“房票”事件就是一例,椒江區工商分局12315投訴中心主任徐道旺涉嫌倒賣“房票”被人舉報。材料顯示,徐道旺在和浙江愛華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協議,購買該公司開發的白雲山1號樓盤11號樓205、206室兩套房子前,就已和盧某簽訂了協議,轉讓這兩套房子,而且比市場價加了20萬元,謀取“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無法絕跡,並非偶然,主要是因為制度上的缺失,沒有法律上的威懾力。現行《刑法》對 “不明來源財産”的最高刑期為5年。《刑法》雖然界定了不明財産的內容,卻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標準,使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

  其實,一些國家的法律都對“灰色收入”作出明確的規定。新加坡《反貪污法》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説明其財産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所得。

  我國一些地方,也正在探索建立有關的制度。湖南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違規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按規定登記、上交的,一律以貪污論處。領導幹部配偶、子女不準利用領導幹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違者,不論領導幹部是否知道,都要追究領導幹部本人的責任。

  有專家認為,個人的收入除法律禁止的違法收入和合法收入外,不應存在任何中間形態。之所以出現灰色收入這種説法,其實是當前社會對這種違法現象表現出的模糊態度,這個漏洞應該及時補上,遏止以“灰色收入”為藉口的腐敗行為。

  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陳信勇:灰色收入是假概念,要麼是腐敗分子製造出來的藉口,要麼是個錯誤的認識。現在,一些人為了“渾水摸魚”,故意在界限分明的黑色和白色之間製造“灰色地帶”,為自己託詞辯解。在法律上,沒有介於黑色收入和白色收入之間的灰色收入。對於前者,既然違反法律,有關部門就應該嚴厲打擊;對於後者,既然法律沒有禁止,就應該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