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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懸賞通緝億萬富翁,娛樂還是炒作?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8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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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之言

  日前,有31億元身家的山西金業煤焦集團董事長張新明,因涉嫌騙取出入境證件被通緝,懸賞金額是500元。(10月26日《每日經濟新聞》)

  通緝億萬的富翁,何以僅懸賞500元?

  公安部對通緝和懸賞有一套明確的制度規定,但並沒有規定懸賞的金額,僅規定“懸賞通告應當寫明懸賞對象的基本情況和賞金的具體數額”。部分省份規定了懸賞數額,但也只有上限,沒有下限,比如江蘇省的規定:賞金原則上控制在20萬元以內,對有影響的重大案件賞金為5萬元以下;對有重大影響的特別重大案件賞金為10萬元以下……

  也就是説,對懸賞數額,各地主要遵循一條不成文的規則:大案要案難案懸賞金額高,一般案件低;命案金額高,經濟犯罪案件低,比如當年的馬家爵案,懸賞金額是20萬元;經濟條件好的地方高,差的地方低。涉案金額高的就高,低的也就會低。當然,還要根據抓獲嫌疑人的難易等綜合確定。這既合常情,也合法理。

  以此而論,500元也太低了。且不説這是一個億萬富翁,光看案件本身,因涉黑、偽造護照非法出境,算嚴重的;涉案金額也很高。關鍵是,懸賞通緝,主要是動員公眾參與到案件偵破中去,鼓勵公眾積極提供案件線索。500元算什麼懸賞?上世紀80年代懸賞抓捕殺人犯“二王”時,懸賞金額就有萬元了。500元懸賞通緝一個億萬富翁,怎麼看都像是一場娛樂事件。

  公民打公益官司,可以只索賠1元,將1元當成象徵,提起輿論關注。公安部門的通緝行為,就不能只是象徵性懸賞了。要麼就不懸賞,要麼就按常情常理懸賞。500元懸賞通緝億萬富翁,想娛樂誰呢?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曹林(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