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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輕微犯罪可登出“案底”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7日 10: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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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陳博)從今日起,門頭溝區153名未成年犯可向法院申請“消滅”犯罪記錄,獲批後,其個人檔案中將顯示“無犯罪記錄”!

  昨日,門頭溝區政法委、區法院、區教委等11個部門共同簽署相關文件,試行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限定性消滅制度。

  消滅“案底”資料單獨封存

  昨日上午,門頭溝區政法委、綜治辦、公安分局、民政局和教委等11個部門在《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限定性消滅制度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上簽字。這標誌著本市首個未成年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正式試行。

  《意見》中明確,門頭溝區成立由區政法委、區法院等11個部門組成的“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限定性消滅”工作領導小組,在接到法院作出的消滅犯罪記錄決定書後,將對相關未成年人犯罪資料進行單獨封存,除法定事由外,任何人不得查閱、複製和摘抄。在檔案填報、推薦就業、出具相關證明時,工作領導小組將為當事人填寫無犯罪記錄或出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兩次申請未通過不得再申請

  門頭溝法院未成年案件審判庭庭長胡羽介紹,該庭成立10年來,有153名輕型犯罪的未成年人,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按以往做法,刑事判決書會終生存入未成年犯的個人檔案,在升學、就業、參軍、考國家公務員時都會受到影響。

  胡羽稱,“門頭溝區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限定性消滅制度(試行)”實施後,這153名未成年犯均可提出申請,經司法審查通過後,即可消滅犯罪記錄。“符合條件的最快1個月內就能審查通過”。前科消滅後,未成年犯罪人在複學、升學、就業、擔任無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職時,免除前科報告義務,有關該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事實,不再對社會公開和在任何檔案中載明。如因條件不夠,申請未獲批准的,法院可以對其延長考察期限。考察期滿後,再次申請依然沒通過的,申請人將不能提出申請。

  胡羽稱,犯罪記錄消滅後,若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司法機關可要求未成年犯説明其被“消滅”的犯罪記錄,屬累犯。

  ■ 説法

  登出“案底”者就業仍受限

  一位關注未成年犯罪的法律專家介紹,《刑法》明確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此外,《教師法》、《公務員法》和《律師法》等也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取得相關從業資格。

  該專家稱,從這一角度講,門頭溝試行的未成年“前科”消滅制度,可能會導致當事人“隱瞞歷史”,違反現行《刑法》規定,並且“消滅”前科的人,依然不能從事教師、律師和國家公務員等法律明文限制的工作。該制度只是幫改過自新的未成年人適當擴展了就業空間。但是,從某種程度上,對用人企業“隱瞞”前科,對企業也是不公平的,這就需要全社會的支持,給已悔過自新的未成年人更多機會。

  這位專家稱,各地都在進行登出“案底”的探索,讓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得以名正言順地施行,需要相關法規的界定和完善。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秘書長操學誠也建議,門頭溝區的做法,應有一套科學程序。比如,如何形成一套包括權利告知、申請、考察、決定等科學有效的程序;由哪些人和機構來對有“案底”的未成年人品格、表現的考察和評估等,以確保類似制度在具體施行中不走樣,不變形,切實為未成年人服務。

  ■登出條件

  【對象】

  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5年以下刑罰,確有悔改表現,考察期內未重新故意犯罪和受其他處分的未成年人。

  【考察期】

  被定罪免予刑事處罰,判決生效後經過6個月;

  被判拘役或管制,單處罰金的,刑罰執行完畢後1年;

  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完畢後1年半至2年;

  適用緩刑的,緩刑考驗期滿;

  【登出“案底”流程】

  告知

  對符合條件的,宣判時法官給予書面告知。

  制度試行前被判刑罰,目前已符合條件的,法院將書面告知。

  申請

  考察期滿後,未成年犯本人可向法院申請,申請時仍未成年的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申請消滅犯罪記錄的書面申請;戶籍和身份證明;判決書;刑罰執行完畢情況的證明材料;其他有關申請人現實表現的證明材料。

  受理

  由一審法院受理申請,法官通過以下方式調查申請人在考察期內的現實表現:

  ①詢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鄰居、朋友等;

  ②走訪刑罰執行機構及矯正幫教負責人;

  ③到出具書面意見的相關部門了解情況;

  ④要求專業司法社工出具跟蹤評估報告;

  ⑤到有關組織調查了解未成年犯罪人參加志願服務的情況;

  ⑥其他有助於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人現實表現的調查方式。

  審核

  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法官應做出准予消滅犯罪記錄的書面決定。

  如果經調查核實,發現未成年犯罪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現實表現不符合相關條件的,應做出不準予消滅犯罪記錄的決定。

  對於准予或不準予消滅犯罪記錄的決定,法官均應報庭長審核,經主管院長批准後,方可下發。

  法官從受理申請至做出決定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最長不超過3個月。

  執行

  法院批准消滅未成年犯前科後,7日內將決定書發送至“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限定性消滅”工作小組,各部門對其檔案單獨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