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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行賄者才能清除“坐牢補償費”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1日 09: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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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著反腐敗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員因收受賄賂落馬。記者近日在浙江省寧波市象山縣調查時卻發現了這樣一種令人詫異的現象:一些貪腐官員在刑滿釋放後,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賄人送來的鉅額“坐牢補償費”,有的甚至公開炫耀(10月20日華聲在線)。

  一般來説,腐敗交易是以受賄人擁有可以變現的公權力為前提的,一旦受賄人鋃鐺入獄、無職無權,追逐利益的行賄者就會轉向下一個公權力擁有者,不會對已經落馬的受賄者“依依不捨”。至少從腐敗交易的角度來看,行賄者向受賄者支付“坐牢補償費”是不合情理的,因為行賄者已經為自己獲取的好處向受賄者支付了“對價”,並不“虧欠”坐牢的受賄者。

  要解釋這一怪現狀,恐怕不能就事論事,不能把腐敗交易看成“一錘子買賣”。事實上,隨著反腐的不斷深入,腐敗的手法也在不斷升級,很多腐敗從地上轉移到地下,從現貨交易轉變為期貨交易,即腐敗的官員在為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時候並不急於收取賄賂,而是等到時過境遷乃至自己退休後才收取之前“應得”的賄賂。也就是説,有些腐敗分子為了逃避法律的懲戒,刻意地把權錢交易做成“期貨交易”。

  或許有人會説,既然官員能夠收取“坐牢補償費”,説明其已經入獄,沒有了進行“期貨交易”的資本,而且行賄者也沒有在這些官員身上進行投資的必要。但質疑者忽略了一個最大實際的情況是:如果權錢的“期貨交易”是一種腐敗的潛規則,那麼,潛規則即便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會正常運轉,因為潛規則能夠成為規則,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規範力”。更何況,對於任何有志於長期進行權錢“期貨交易”的人來説,“交易信譽”是其在潛規則下游刃有餘的必要籌碼。

  對此,最好的説明就是媒體曾披露的一個事例:一名建築行業的承包經理,多次被叫到檢察機關接受調查,均避重就輕,不肯配合,導致調查一時擱淺。此人出來之後,卻被有些人形容為“夠意思”,在建築行業“信譽”越來越高,生意十分紅火。這樣的事例和“坐牢補償費”的滋生,是同一個道理,就是腐敗正在形成一種産業鏈:交易越來越不限于一時一地,而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負責變現公權力的腐敗官員,即便不幸因為“意外”落馬,也能夠繼續從自己先前變現公權力的收益中分得一杯羹。

  如果腐敗官員落馬後都能夠得到利益保障,那麼腐敗官員就會更加肆無忌憚地變現公權力,如此一來,坐牢甚至都不足以威脅到這一腐敗“産業”的發展壯大,因此,出現前腐後繼的現象也就不足為怪了。那麼,如何才能遏制這種腐敗“産業化”的趨勢呢?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對腐敗利益分享的基礎進行釜底抽薪。如我們所知,腐敗從來都是以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展開的,腐敗因利益而結盟,同樣也會因利益而分崩離析。進一步來説,腐敗能夠“産業化”的前提是腐敗整體收益大於腐敗群體的個體損失,那麼,只要通過制度把這一顛倒的秩序顛倒過來,問題即可迎刃而解,腐敗産業鏈也就會失去至關重要的利益連接點,自然就會土崩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