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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賭兒子偷賣房 夫妻怒告公證處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0日 09: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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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顏斐)為了償還40多萬元的賭債,不孝兒子竟偷了父母的房本、身份證等證件,又找人冒充他們,去公證處做房屋委託出售公證,隨後將房子出售。在被新房主趕出家門後,老兩口將北京市方圓公證處推上被告席。一審獲得賠償120萬元後,公證處提出了上訴。昨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進行可庭前談話。

  張某夫婦原來住在原宣武區虎坊路一處50余平方米的房子內。去年8月,25歲的兒子為了還賭債,偷走了房本和身份證,然後找人冒充他們,在方圓公證處做了房屋委託出售公證,將房子以36萬元的低價賣出。

  去年底,老兩口被新房主趕出了家門,從此只好露宿街頭。之後,他們將兒子告上宣武法院。開庭時,兒子沒有出庭。此後,他們又將方圓公證處告上法庭。庭審中,法院委託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筆跡鑒定,認定公證委託卷宗中的公證申請表和委託書委託人落款處的簽名都不是張某夫婦所寫。

  法院據此認為,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涉案房屋評估的市場價為120萬餘元,公證處應按此市場價進行賠償。

  “公證處盡到了審查的義務,沒有過錯,不同意賠償。”公證處的代理人認為,如果夫婦倆與其子串通起來,是可以不按照平常的習慣簽名的。從當事人辦理公證時能提供各種需要夫婦倆自己保管的重要證件的原件來看,不排除二人是與其子串通並隱匿其子逃脫責罰的可能。公證處代理人表示,公證收費僅僅200元,公證處已經盡到了審查各項資料原件,並在當事人到場的情況下對證件進行對照審查。一審判決公證處承擔賠償責任,卻對夫妻倆和其子的責任只字不提,是顯失公平的。此外,公證處提議將購房者追加為第三人,建議撤銷張某夫婦兒子買賣房屋的合同。

  張某夫婦則堅持認為公證處沒有盡到審查義務,是公證處的過錯導致自己失去了唯一的房産。二人認為一審判決正確,並再次重申兒子賣房自己並不知道,不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同時也不同意將買房人追加為第三人。因公證處同意調解而張某夫婦一方堅決不同意,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

  張某夫婦告訴記者説,兒子自今年2月起就已不知去向了。如今,兩個人在盧溝橋附近租了間10多平方米的小房子,唯一的心願就是等著二審有結果,能用這筆賠償款買間房,早日住上自己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