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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嚴禁“帶班礦長”替礦領導下井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8日 08: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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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0月17日訊 記者蔡岩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堅決制止各種形式的弄虛作假行為,煤礦中層管理人員不得頂替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嚴禁以“礦長助理”、“帶班礦長”、“值班礦長”等名義頂替煤礦領導帶班下井。

  最近,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環江縣朝陽煤礦提拔7名礦長助理頂替礦領導帶班下井問題被媒體曝光後,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監局立即會同廣西有關部門組成核查組,對媒體反映的問題進行了核查。經查,朝陽煤礦存在提拔7名礦長助理頂替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問題。

  為嚴明紀律,切實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到實處,兩部門進一步重申,《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煤礦帶班人員範圍是煤礦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其中,煤礦礦長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帶班領導必須在井下交接班,並做到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各煤礦帶班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帶班或少帶班,不得以任何藉口推遲下井或提前升井,否則就是違規行為。各煤礦企業目前明確的煤礦領導帶班人員範圍與《規定》要求不符的,要立即按照《規定》予以規範。要在煤礦井口的明顯位置公示帶班領導姓名,在煤礦的公示欄公示領導帶班下井情況,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