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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機場引橋垮塌事故被罰方狀告安監局敗訴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4日 1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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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3日,昆明在建新機場引橋在澆灌過程中垮塌,致7死34傷。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誠信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被罰30萬元後,因不服處罰狀告昆明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13日昆明市盤龍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昆明市安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之處,駁回勞務公司的訴請。

  記者了解到,新機場引橋垮塌事故發生後,參與項目建設管理的雲南建工市政建設有限公司、雲南建工第五建設有限公司、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誠信勞務服務有限公司、雲南省昆明新機場建設指揮部等對此均負有責任。最終,相關責任人及單位均受到了相應處罰,勞務公司則被清除出雲南建築市場並處罰款30萬元。

  昆明市安監局則認為,事故中原告存在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搭設的模板支架架體構造有缺陷;模板支架安裝違反規範;購買及使用了質量不合格的鋼管及沒有合格證明的碗扣,未認真按規範對進場材料進行驗收;大部分員工未持證上崗,安全生産制度不健全,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且原告使用偽造的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及安全生産許可證,進行非法承包。原告是新機場建設工程中的承包方(分包人),從事的就是建築勞務分包活動,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施工主體,應當承擔安全責任。因此,昆明市安監局對其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勞務公司認為,自己只是作為勞務輸出單位為新機場工程提供"人力",以雲南建工集團的名義工作,並非安全事故責任主體;工人按項目部的監理方的要求搭建支架,是支架本身的構造存在缺陷,工人沒有過錯;從來沒有安全事故處理勞務公司的,自己拿到工程的時候對方也並沒有要求工人必須有特種作業資質。

  法院認定,原告作為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務協作合同書時,使用了虛假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及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且獲得工程後沒有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使用了有質量問題的材料等,其對事故的發生確實負有責任。昆明市安監局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記者 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