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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給女友買房 女友結婚新郎不是他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3日 08: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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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了三年的女友卻背著自己跟別人登記結婚,家住合川區久長路121-8的陶先生實在難以接受。更鬱悶的是,在談戀愛時,他花了十多萬元為女友買了一套房,房子的戶主是女友,現在他想要回這套房,不知道還行不行。昨天,陶先生來到合川區海謙律師事務所,向律師黃海諮詢。

  女友結婚了 新郎不是他

  昨天,在合川區海謙律師事務所,陶先生談起了他和前女友朱娜的戀愛經歷。三年前,他與女友朱娜在學車時認識,互生好感,談起戀愛。但是,由於張娜在合川工作,而陶先生在主城工作,兩人相聚時間很短。

  今年6月17日,由於工作繁忙,已有三個月沒有與朱娜見面的陶先生,到合川想給過生日的張娜一個驚喜,卻在街上遇到朱娜跟另一男子手挽手逛街。陶先生立即上前叫住朱娜想問個明白,朱娜告訴他,該男子是她的老公,他們於今年5月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在已經在籌備婚禮了。

  給女友買房 現在想要回

  得到這樣的消息,陶先生實在難以接受。於是,他想到了自己給女友買過一套房子,“我們交往的這三年中,她曾經以結婚買房為由,要求我將購房款匯入到她的賬上,由她來辦理購房手續。”陶先生説,他先後三次給女友的賬戶匯入共計10萬餘元,由女友出面買了一套價值十余萬元的商品房,“房子寫的是她的名字,當時想到反正要結婚,我也沒在意。”

  房子還不還 雙方有分歧

  “就算是他出錢買的,房子寫的是我的名字,就該是我的房子,與他已經無關。”朱娜表示,不願意把這套房子歸還給陶先生。

  陶先生卻覺得,房子的錢是由他出的,既然兩人不會結婚,房子理應還給他。“我手上有從銀行給朱娜匯款的單據,證明房款是我出的。有了這些單據,我也能證明房子是我買的,應該歸我。”

  要回房子有點難

  但房款可能要回

  如果買房是陶先生出的錢,但房屋所有權登記為女方,就相當於贈送行為。所以,要回房子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由於雙方當時沒有簽訂贈與合同,如果陶先生手上有確鑿證據證明該房的房款由他支付,那麼他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回房款。

  婚前贈貴重物品

  最好只贈使用權

  男女雙方戀愛時往往喜歡互贈禮物,其中不乏房子、車子、寶石飾物等貴重物品,而分手後因是否歸還這類貴重禮物而起的矛盾經常發生。建議戀人互贈貴重禮物,可以只贈使用權。比如,贈送給對方房子或車子,最好獨自去購買,在戶主和車主欄寫自己的名字,再將房子或車子交給對方使用。還有一種方式就是簽訂有條件的贈與合同,寫明贈與只在戀愛關係維繫期間成立,戀愛關係破裂則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