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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傷不如撞死”是道德缺失還是制度缺陷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2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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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傷不如撞死”的觀點是慢慢形成的,撞死人只有一筆費用,無非幾十萬元到頂,而撞傷人後,有的時候好幾百萬元都完不了。正是為了避免落入車禍撞傷賠償的“無底洞”,“撞傷不如撞死”被不少人所認同,甚至成了無良司機的潛規則。

  “撞傷不如撞死”這一民間説法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法律是一個整體,除民事方面的經濟賠償外,還有刑事責任。如果故意把人撞死則涉嫌故意殺人罪。

  有法律界人士將“撞傷不如撞死”現象稱之為制度殺人,認為其中存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較低、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設計存在不足、交通事故處理中存在執法不嚴三大漏洞

  本報記者杜曉

  本報實習生蔣新軍

  繼江蘇省新沂市寶馬車碾軋兒童致死事件發生後,河南省鄭州市又發生相似的事件:一輛奧迪車的車主在撞倒一名騎電動車的男子後,又突然發動汽車,反復碾軋之後離開現場——連續發生的肇事車輛反復碾軋傷者事件正不斷挑戰公眾的心理底線和道德底線。

  事實上,交通事故“撞傷不如撞死”的觀念已經被不少司機所熟知,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駕駛行業的“潛規則”。正所謂“撞死人賠一次,撞傷人賠一輩子”,利益的驅動讓鮮活生命凋零在這個背離法理和人性的冷血邏輯之中。

  究竟是“人性惡”還是“制度壞”?近日,針對“撞傷不如撞死”這一潛規則,法律界人士召開專題研討會進行了深度剖析。

  “撞傷不如撞死”事件頻發

  2010年9月7日11時許,江蘇省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區院內,一輛寶馬X6小型越野汽車將居住在該小區的一名3歲半男童碾軋致死。小區監控錄像顯示,涉案車輛存在多次碾軋受害人問題,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涉案的車輛被暫扣。

  9月16日上午,新沂市就“寶馬車碾軋男童致死案”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寶馬車駕駛員、犯罪嫌疑人伍某被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請逮捕,該案現已進入刑事訴訟環節。

  據新沂市政府新聞發言人介紹,9月7日案發後,民警趕到案發現場勘查、走訪目擊群眾、調取監控錄像、固定相關證據、扣押涉案車輛,並從現場將嫌疑人伍某帶回訊問。

  此後,當地公安機關開展男童遺體檢驗、肇事車輛檢驗、物證檢驗、偵查實驗等各項工作。肇事車輛檢驗表明,該車倒車雷達顯示系統正常。

  小區裏的攝像頭記錄了如下的片斷:11點02分,一輛越野車停在路邊,車左側的兩個人在從車上取東西。這時,一個小孩從另一側的樓下走出來,在距離車子不遠處停了下來。11點03分,司機上車準備離開,倒車燈亮起,越野車開始後退,孩子被撞倒。11秒鐘之後,越野車左後輪從孩子的身體上軋過。緊接著,倒車燈熄滅,越野車又向前行進,再次軋過了孩子。越野車停住,倒車燈再次亮起,司機下來,車輛又自行後倒,再次軋過了孩子。

  另據了解,駕駛員、犯罪嫌疑人伍某,今年33歲,有14年的駕齡,受雇于寶馬車主張先生。而據車主張先生介紹,伍某性格平和,無不良嗜好。

  幾天后,類似的事件發生在河南省鄭州市文化路鄭州大學工學院門口。

  從已經公開的監控錄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轎車把電動車撞倒以後,又推著車和人一起往前走了將近5米的距離。隨後,汽車從騎車人的身上碾了過去。而就在十幾秒後,又發生了讓所有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汽車忽然又倒了回去,車輪又一次碾軋過騎車人的身體。隨後,司機從車上下來,打著電話,看上去驚慌失措。

  反復碾軋致死屬故意殺人

  “撞死人賠一次,撞傷人賠一輩子,撞傷不如撞死”——這一説法中所包含的冷血邏輯令人深思。

  根據我國現行的車禍賠償制度,撞死人所導致的賠償金額或高達數百萬元,或低至幾萬元,而車禍致殘的賠償金額卻難以預判。  正是為了避免落入車禍撞傷賠償的“無底洞”,“撞傷不如撞死”被不少人所認同,甚至成了無良司機的潛規則。

  “‘撞傷不如撞死’的觀點是慢慢形成的,撞死人只有一筆費用,無非幾十萬元到頂,而撞傷人後,有的時候好幾百萬元都完不了,有的要植皮、整容,有的內臟被撞傷需要治療,費用可以説是無底洞。”北京市律協原副會長劉文元説。

  “很多時候受這種觀念的影響,發生了一些非常惡劣的事件。有些司機撞人後發現傷者沒有死,反而倒車軋死之後逃逸;還有的司機謊稱要送傷者去醫院,結果將傷者扔至郊外,有的傷者如果得到及時救治本無性命之虞,但被扔到荒郊野外凍死了。”劉文元説,實際上,我國法律在這方面有規定。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一般交通肇事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逃逸情節嚴重,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為逃逸造成死亡,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把人軋死,可以故意殺人罪判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則表示,“撞傷不如撞死”這一民間説法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法律是一個整體,除民事方面的經濟賠償外,還有刑事責任。交通肇事撞死1人或者致3人重傷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故意把人撞死則涉嫌故意殺人罪,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非常嚴厲。

  是道德缺失還是制度問題

  在可能被判處故意殺人罪的震懾下,為何仍有人“堅信”“撞傷不如撞死”?

  “最大的可能是法律制度設計存在問題。”一名法律界人士在研討會上説,現在立法上很多時候考慮道德風險,就是説人在受到比較大的利益驅動下,他可能會選擇不道德的行為。交通肇事就是如此,撞死的賠償金額遠遠小于撞傷後所要支付的賠償數額,肇事者就會選擇撞死,也就是在能夠減少損失的情況下,可能選擇一個不道德的行為。從這一點出發,對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在制度設計上應該有幅度的區別。

  也有法律界人士將“撞傷不如撞死”現象稱之為制度殺人,並分析了現有制度的三大漏洞。

  據介紹,目前,我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較低。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級傷殘的傷殘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數額相同,除此之外還要賠償殘疾者長期的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可能達百萬元之多。而致人死亡的賠償金一般在十幾萬元、幾十萬元。正是由於兩者存在巨大差距,使一些司機鋌而走險。

  “此外,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設計也存在不足。”一名律師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根據現行法規,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中,受害者可請求的一般是物質損失而不包括精神損失。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近親屬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撫慰金。

  當前制度的第三大漏洞在於,交通事故處理中存在執法不嚴。“對於交通肇事逃逸和故意追碾等惡劣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應從嚴懲處甚至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但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對一些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肇事人代之以行政、經濟處罰,把故意追碾惡性案件當成交通事故處理,使肇事者逃脫法網。而起訴至法院的交通肇事案,大多被判處緩刑或處罰金,處實體刑的很少,於是不斷有人鋌而走險。”一名法律界人士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