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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出臺硬性規定遏制重死刑案刑訊逼供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5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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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步錄音錄像的操作門檻並不高,關健還在於偵查機關有沒有這樣的信心和勇氣。這樣就使得原本神秘的審訊變得透明,不僅能考驗民警的自身素質和審訊技巧,還能考驗辦案機關的執法理念。

  在個別偵查人員思想上,存在兩種誤區:一是同步錄音錄像萬能論;二是同步錄音錄像無用論。

  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對於遏制刑訊逼供來説,是有效的利器,不過它只有在自身不斷完善、使用人不斷受到監督,而且還需要與其他相關制度配套的情形下,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本報記者鄧紅陽

  9月5日,涉嫌故意殺人的賈某被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偵大隊民警帶進審訊室進行首次訊問。

  “我們是中原分局刑偵大隊民警。你因涉嫌故意殺人,我們依法對你進行訊問。我們將對訊問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中原分局刑偵大隊大隊長劉恒告知賈某對訊問全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後,又問道:“你聽清楚沒有?”

  得到賈某的肯定回答後,訊問開始。

  訊問結束後,錄製人員當即將錄音、錄像資料複製件交給了劉恒等進行訊問的民警一一簽字後,全部資料又被交到犯罪嫌疑人賈某手中簽字確認。最後,錄製人員當場將資料原件進行封存,並告知民警和犯罪嫌疑人説:“原件封存後,交由技術部門立卷保管。”

  “公安機關首次訊問重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既是鄭州市公安局的一項硬性規定,也是檢察機關重點監督的一項內容。”中原公安分局局長何汝偉説。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范俊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為進一步提高重死刑案件的辦理質量,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刑訊逼供,鄭州市人民檢察院、鄭州市公安局聯合簽署了《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特別強調,公安機關首次訊問重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應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即對訊問全過程實施不間斷的錄音、錄像。

  據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楊祖偉介紹,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在8月27日通過的《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議》中明確指出,檢察機關監督偵查機關制定和落實故意殺人等重特大案件全程錄音錄像制度。

  “因未嚴格執行本規定,或者執行中弄虛作假,給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造成不良後果的,檢察機關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范俊指著相關條文對記者説。

  “與其説是一項制度的出臺,不如説是執法理念的轉變。”楊祖偉對此頗為感慨。

  謊稱遭刑訊逼供

  訊問“宣傳片”揭開真相

  “實際上,控告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證據主要是在偵查、起訴階段形成的。冤假錯案的發生,主要就是因為證據的取證、審查、判斷、運用出了問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就起著完善證據制度的重要作用。”作為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專門負責審查起訴重死刑案件的處室,公訴一處負責人喬亦丹對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有著更多的思考。

  “重死刑案件通常案情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求生慾望強烈,往往把希望寄託在翻供上,使案情變得複雜多變。”喬亦丹就遇到過這樣的案件:

  公訴一處在審查起訴一起搶劫致人死亡的案件時,犯罪嫌疑人康某在為自己辯解的同時表示:“他們打得我受不了……”

  喬亦丹等辦案檢察官問其有無相關證據時,康某搖搖頭説:“我被他們控制著,哪有舉證的能力。”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反映屬實,不僅要重新核查關鍵性證據,還要依法追究辦案民警的責任。”喬亦丹説,辦案檢察官經過審查發現,該案有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完全可以證明公安機關偵查的罪名,但在該案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方面犯了難。

  “我們向辦案民警了解情況時,他們頗感委屈,認為破案難度大,好不容易破了案,抓獲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一句話就把他們推到了被懷疑的層面上來。我們反復説明,重死刑案件人命關天,檢察機關既要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依法還辦案民警的清白。對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處理,把檢察機關推到了風口浪尖上。”喬亦丹説。

  就在檢察機關犯難的時候,辦案民警提供了一份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的音像視聽資料。

  “這份資料是公安分局宣傳部門錄製的。初衷是準備製作宣傳片用,沒想到卻成為辦案民警沒有刑訊逼供行為的一個有力證據。”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有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

  當檢察官把錄像資料在犯罪嫌疑人康某面前播放後,他低下頭説:“沒想到公安局留了一手。我現在非常後悔,我知道自己走上了一條不歸路,希望能給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防止犯罪嫌疑人無理翻供,有效打擊犯罪,有必要在訊問可能判處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時,對審訊過程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由此,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向有關部門建議,督促公安機關依法訊問重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時,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監督遭遇尷尬

  同步錄音錄像化解難題

  “一旦發生冤假錯案,不少人會發出疑問,檢察機關是如何行使法律監督權的?”在不久前召開的鄭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楊祖偉坦言,由於法律規定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監督手段剛性不夠;少數司法部門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等原因,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行使起來“並不簡單”。

  也就是在這次會上,他建議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出臺相關決議,提高檢察機關的監督水平。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不能只強調加強與公安、法院的協調配合,而喪失檢察機關的監督制約職能。冤假錯案背後的刑訊逼供問題,是辦案檢察官沒有深入進行審查核實,也沒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相關部門辦理,放棄了監督職責。這反映出個別檢察幹警工作責任心不強,敷衍了事,在辦案中不敢監督、不願監督,法律監督嚴重缺位。”這次會議之後,楊祖偉要求全市檢察機關力爭讓每一起案件都能經得起法律和時間的檢驗,不斷提高案件質量和執法公信力。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鄭州市人民檢察院與市公安局聯合出臺的《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正式出臺。

  根據規定,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對於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安機關應當提供原始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錄音錄像應當附相關的製作説明。發現有其他非法證據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的合法性予以合理解釋或者補正。不能達到上述要求的證據,檢察機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有疑問,經公訴人當庭舉證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公訴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的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公安機關應當安排相關訊問人員出庭作證。案件審查過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對訊問活動提出異議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辯解因受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而供述的,公訴人應當提請審判長當庭播放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對有關異議或者事實進行質證。”喬亦丹説,這些規定,改變了過去辦案時過分看重口供的現象,使檢察機關的監督更加具體化。

  “現在,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意識比較強,在實踐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審判環節時翻供,給辦案帶來障礙,因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開展訊問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是形勢所趨,非常必要,對傳統的執法理念也是一個挑戰。”對此,鄭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局長何汝偉認為,實行同步錄音錄像一是有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遏制刑訊逼供等現象的發生;二是有助於鞏固證據,防止犯罪嫌疑人以種種藉口翻案,影響案件的依法辦理;三是對辦案民警自身有效保護的一種措施,可以證明訊問過程的合法性。 

  實際操作存兩大誤區

  “萬能論”與“無用論”亟待修正

  “同步錄音錄像的操作門檻並不高,關鍵還在於偵查機關有沒有這樣的信心和勇氣。”喬亦丹説,“這樣就使得原本神秘的審訊變得透明,不僅能考驗民警的自身素質和審訊技巧,還能考驗辦案機關的執法理念。”

  “在個別偵查人員思想上,存在兩個誤區。”來自公安分局的一名刑偵負責人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一是同步錄音錄像萬能論,認為只要進行了同步錄音錄像就高枕無憂了;二是同步錄音錄像無用論,認為同步錄音錄像只是作為一種證據的固定方式,而且會成為偵查過程的一種累贅,過於頻繁地錄音錄像不僅會耗費大量人力和財力,還會影響偵查進程。

  這名負責人説,在辦案過程中,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過程中對同步錄音錄像還心存顧慮,存在一定的抵觸和抗拒心理,因而拒不交代罪行或者只進行無罪辯解。

  “當審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進行交鋒的時候,由於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和僥倖心理的作用,不會輕易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只要是一線機會尚存,絕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不會主動放棄逃避制裁的希望。同步錄音錄像的實行,更加考驗民警的辦案能力。”採訪中,鄭州市公安局一名刑偵民警説。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實際上,民警對實行同步錄音錄像頗為支持,但受到的現實制約因素比較多。

  “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偵破,需要有力的經費支持和專業技術人才。同步錄音錄像需要投入專門的設備,還需要配備專門的技術人才。經費和人才的困擾,僅靠公安機關自身調劑很難解決根本問題。”來自公安分局的這名刑偵負責人説。

  據了解,鄭州市檢察院與公安局規定,在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中,訊問由偵查人員負責,不得少於兩人,錄音、錄像一般由技術人員負責。

  “這意味著訊問人員與錄製人員是相分離的,也就是相互監督的。”根據規定,訊問開始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將對訊問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告知情況應在錄音、錄像中予以反映,並記載于訊問筆錄。攝製的圖像應當反映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翻譯人員及訊問場景等情況,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圖像中全程反映,並顯示與訊問同步的時間數碼。在訊問室訊問的,應當顯示溫度和濕度。

  轉變執法理念

  遏制刑訊逼供需制度配套

  “規程需要人來執行,機器需要人來操控。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對於遏制刑訊逼供來説,是有效的利器,不過它只有在自身不斷完善、使用人不斷受到監督,而且還需要與其他相關制度配套的情形下,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張建成認為,近年來,政法機關多次對刑訊逼供進行專項治理,但總的來看,刑訊逼供問題仍然存在。

  “在相關制度之外,辦案人員轉變執法觀念,提高訊問水平和工作技能,也是決定同步錄音錄像能否發揮其應有功能的重要因素。”張建成説,長期以來,訊問犯罪嫌疑人均以筆錄的方式來固定訊問的內容,雖然訊問筆錄會交由犯罪嫌疑人審閱,並由其簽名和按指印以表示認同,但這種固定方式的效力卻一直受到質疑。尤其是當犯罪嫌疑人以受到逼供或誘供為由翻供之時,筆錄的證明力往往隨之降低。由於訊問是在高度密閉的空間下完成的,這使得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都很難找到旁證來證實,筆錄由此陷入了一種既無法證明,亦無法證偽的尷尬境地。

  “同步錄音錄像正是一種最直接也最直觀的證據資料,程序合法的錄音錄像有其他證據資料都無法替代的作用。”張建成認為,這一現代技術在刑事訊問中的延伸,不僅可以防止嫌疑人翻供及防止訊問人員刑訊逼供,也能完善訴訟程序,強化訴訟監督。

  張建成分析説,前幾年,重大冤假錯案大多是因為刑訊逼供,而刑訊逼供造成冤假錯案和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缺失有很大關係。為此,如何遏制刑訊逼供,政法部門要首先考慮完善一系列相關的證據制度,尤其是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責,加強對刑事證據制度的研究。

  本報鄭州9月14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