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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群發牢騷遭單位索賠5萬 與同事聊天“聊”出官司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7日 10: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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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李廣軍 通訊員 李革文 袁建斌)僅僅因為在QQ群裏發泄了幾句對單位的不滿,市民劉小姐就被單位告上法庭索賠5萬元,單位起訴的理由是“因為劉小姐的言行給單位帶來了直接經濟損失215000元”。記者昨日從芙蓉區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一審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去年10月23日,劉小姐所在的某報因經營不善,處於崩潰邊緣,為減少損失,該報社解散原有編輯部進行重組。此後,部分員工在單位的QQ群裏聊天時,劉小姐發表了一些對報社做法不滿的言論。

  原告某報社在庭審中表示,“劉小姐在單位的QQ群裏無事生非,捏造事實……許多員工因此無心工作,自動離職,使報社無法正常工作……給報社帶來了直接經濟損失215000元。”因此報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小姐賠償給報社造成的損失5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劉小姐則辯稱:“在QQ群裏聊天並不構成無事生非,且聊天的內容都是事實。員工在QQ群裏溝通心情,應該是可以理解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對某報社的做法不滿,劉小姐在QQ群裏聊天時發表的言論,只是自己情緒的發泄,既不存在侵害報社名譽的故意,亦未給其造成實際損失。“報社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劉小姐無事生非,捏造事實,侵害了其名譽權,且給其帶來了直接經濟損失215000元的事實。”法院駁回了某報社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某報社承擔。

  “QQ是現代社會重要的網絡交流工具之一,QQ群也是網絡上虛擬的一個小社會,網民在網絡暢遊時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在QQ群內發表評論、提出意見等一定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誹謗、損害他人的名譽。”芙蓉區法院民一庭庭長張朝暉表示,網絡具有開放性、傳播性的特點,網民一旦侵犯他人的權利,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虛擬社會裏,任何一種不負責任的言行,都可能帶來現實中的惡果。因為網絡爭端引發的糾紛並不少見,其實,規範的行為準則,良好的道德品行,不僅僅適用於現實生活,也同樣適用於虛擬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