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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建議:醉駕飆車重處不論情節均應定罪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7日 04: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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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常委會成員審議刑法修正案建議

  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駕駛”定為犯罪引起各方關注。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這部草案時就這一新增條款紛紛發言,不少組成人員建議修正案草案應減少醉駕限定條件,同時應加重對醉酒駕駛肇事特別是致人傷亡的懲罰力度。

  草案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喬傳秀委員建議,應刪除“情節惡劣的”這一表述。理由是,醉酒駕車行為屬於主觀故意,其造成的社會危害十分重大。因此,無論該行為是否存在惡劣情節,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樣有利於有效地預防和懲治犯罪。

  白景富委員説,醉酒駕車或者是飆車,只處拘役加罰金,而且還是在“情節惡劣”的前提下,這樣的處罰很輕,醉酒在大街上飆車,是一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一定局限于拘役。另外,草案應該增加如果醉酒駕車和飆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怎麼處理的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姜健説,醉酒駕駛機動車和在道路上駕車追逐競駛,是間接故意犯罪,屬於行為犯,又屬於危險犯,建議增加一款即“造成他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他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表示,醉酒駕駛構成其他罪的,應當數罪並罰。

  據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