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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建議司機醉駕或飆車不論情節均定罪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6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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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

    人大常委會建議司機醉駕或飆車不論情節均定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昨天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和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這兩部法案均是初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引發公眾關注。昨天,常委會組成人員也就關注度較高的“醉駕入刑”“75歲免死”“惡意欠薪入罪”等展開討論,其中多數代表認為醉駕肇事處罰過輕,建議應減少醉駕受罰限定條件,同時需對醉駕肇事數罪並罰。

    ■關於“75歲免死”

    75歲以上者免死

    應增加限定條件

    “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一條文寫入刑法修正案草案,被認為是我國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和人道主義的重要體現。但這也引來了關於古稀老人犯罪問題惡化的擔憂,昨天關於此法則,代表觀點不一時有交鋒。75歲,該不該作為一道生死界限?

    應該放寬老年人死刑界限

    >>支持觀點

    姜興長委員建議對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再適當放寬。他説,草案的規定是積極的,能更好地體現中國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義精神,但似乎還是嚴厲了一些。建議規定“年滿70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姜興長説,因為對老年人犯罪予以從寬處理,刑法雖未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有體現。多年來,年滿70周歲的人,法院一般也不執行死刑。所以,這次修改可以考慮再前進一步,規定對已滿70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樣的立法對社會和諧穩定比較有益。

    不應規定“75歲免死”條款

    >>反對意見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張桂平認為不應當規定“75歲免死”條款。她説,這樣的條款會對人們起到負面的導向作用,老年人犯罪會大大增多。可能為今後的司法實踐留下後患。老年人如果實施了如爆炸、兇殺等惡性犯罪,司法機關面對民憤將無法處理。立法必須從中國實際出發,必須顧及中國的歷史文化傳統。

    林強委員建議把“75歲免死”條款修改為:“犯罪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是故意殺人的除外。”林強説,從法律的尊嚴和立法的角度講,從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來看,對故意殺人罪,還是要適用死刑,如果已滿75歲的老年人不是犯故意殺人罪的,沒有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的,可以不適用死刑。

    避免老人被極端組織利用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蔡力峰表示,如果規定75歲老人犯罪免於死刑,很可能被反社會極端組織所利用,他們完全可以策動年老的人鋌而走險,製造公共安全事件。

    蔡力峰表示,權力機關修改法律,應該考慮到社會的現實,應該考慮到人民對於嚴守法紀,維護國家穩定和人民生命安危的強烈願望。

    ■關於醉駕入刑

    減少醉駕限定條件 加重醉駕肇事懲罰

    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駕駛”定為犯罪引起各方關注。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這部草案時就這一新增條款紛紛發言,不少組成人員建議修正案草案應減少醉駕限定條件,同時應加重對醉酒駕駛肇事特別是致人傷亡的懲罰力度。

    應刪“情節惡劣”表述

    >>觀點

    草案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喬傳秀委員建議,應刪除修正案中“情節惡劣的”的表述。理由是,醉酒駕車行為屬於主觀故意,其造成的現實社會危害和潛在的社會危害十分重大。因此,無論該行為是否存在惡劣情節,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樣有利於有效地預防和懲治犯罪。

    白景富委員説,關於危險駕駛罪的表述有兩個問題,醉酒駕車或者是飆車的,就處拘役,而且還屬於情節惡劣,這樣的處罰很輕,醉酒在大街上飆車,是一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一定局限于拘役。另外,草案應該增加如果醉酒駕車和飆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怎麼處理的規定。

    醉駕肇事應數罪並罰

    全國人大代表姜健説,醉酒駕駛機動車和在道路上駕車追逐競駛,是間接故意犯罪,屬於行為犯,又屬於危險犯,建議增加一款即“造成他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他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表示,把醉酒駕駛和飆車都規定為犯罪,我認為是可以考慮的,因為這的確符合中國的國情,但是現在刑罰的設置上是處拘役並處以罰金,草案對於刑罰很輕。可以考慮增加“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我們立法的初衷也可以基本實現。現在老百姓有一種質疑,以前成都的醉酒駕駛案件,最後判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判的是死緩。現在規定一個醉酒駕車的危險駕駛罪,如果判拘役,老百姓會認為刑法修改後對被告人反而判輕了。同時,為了確保司法實踐中不出差錯,構成其他罪的,應當數罪並罰。為了回應老百姓的關切,不能刑法越改越輕,而且要防止司法實踐中出現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