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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報:羅彩霞案相關責任者過失不能忽視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7日 15: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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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受矚目的“羅彩霞案”8月13日在湖南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羅彩霞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王崢嶸一次性給付羅彩霞賠償金4.5萬元,羅彩霞放棄其他訴求。

  去年5月和6月,羅彩霞以姓名權、受教育權被侵害為由,將冒用其姓名上大學的王佳俊、王崢嶸(王佳俊之父)、貴州師範大學等8個單位和個人告上法庭。經歷長達15個月的漫長等待後,“羅彩霞案”以這樣的結果告一段落,真讓人五味雜陳。人民日報今天發表評論説,羅彩霞“放棄其他訴求”,卻並不意味著相關責任者的過失可以被忽視。

  從羅彩霞的角度講,她之所以接受調解,一是因為她實在耗不起打官司的時間(15個月遠遠超過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6個月審結期限),二是因為訴訟對手多是權勢人物,各種有形無形的壓力(包括有人在網上發帖對她進行人身攻擊)讓她無法承受,促使她選擇息事寧人,“希望這件事真的就此結束”。

  從被告的角度看,在王崢嶸偽造羅彩霞的戶口遷移證明、高考檔案等材料,王佳俊冒名羅彩霞被貴州師大錄取並讀完大學、取得教師資格證的整個造假鏈條中,如果説王崢嶸是主犯,那麼,從羅彩霞的母校邵東一中以及邵東縣教育局、邵東縣公安局,到審查程序形同虛設的貴陽市教育局、降分補錄假羅彩霞(王佳俊)的貴州師大,再到為王佳俊“代領”錄取通知書的貴州師大歷史與政治學院院長唐昆雄,這些被告則相當於從犯。當初,從犯們為主犯在各個環節上造假行騙大開方便之門,現在,主犯已經因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及原犯的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他或許願意以自己的“犧牲”,換來從犯們被免於追究。無論是之前從犯幫助主犯,還是而今主犯掩護從犯,在他們似乎是一場“公平的交易”。

  然而,這個結果對羅彩霞本人和社會公眾都極不公平。羅彩霞最終不過獲得區區4.5萬元賠償,除王崢嶸向她表示歉意外,其他被告對她都沒有一句道歉之語。羅彩霞的遭遇和她打官司的結果,讓人們看到了一些地方掌權者與普通人之間的懸殊對比,即便是在強者欺淩弱者的不法行徑已經被曝光、被納入司法解決程序之後,這種強弱對比關係仍然沒有改變。

  雖然羅彩霞有權接受調解、寬恕侵權者,放棄自己的部分訴訟請求,但社會不能一味寬恕那些破壞社會誠信準則,踐踏了公平、正義、責任與良知的人,這種人也對地方政府形象造成極大損害。廣而言之,我們每個人都是“羅彩霞案”的受害者,都有權把侵權者推上“被告席”,要求他們受到嚴厲的追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不懲前何以毖後,不治病安能救人,“羅彩霞案”的從犯均被免於追究,毫發未損,如此處理既不見懲前毖後的決心,也全無治病救人的誠意,更為各地以“太極”手法“調解”類似的高考舞弊、招生舞弊案件提供了一個先例。

  羅彩霞還遠未討回真正的公道,各種版本的“羅彩霞案”仍在各地發生,這令善良的人們怎能不倍加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