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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駕車致連環車禍傷22人 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組圖)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5日 0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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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繼興(著橘紅色背心者)正在接受公開判決

他開車造成連環車禍傷22人

  8個月後一名傷者死了

  他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2003年底,他因開車造成一起5車相撞、22人受傷的交通事故,被刑事拘留。拘留期滿後,他被釋放。幾年時間過去了,他卻因為這起交通事故成了網上逃犯。這是為何?

  原來,在車禍發生後的第二年即2004年8月,22名傷者中,有一人不治身亡。

  昨日,在九龍坡區法院召開的九龍坡、高新區交通肇事罪公判大會上,吉林籍司機李繼興被當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時間1:2003年12月28日

  大貨車釀連環車禍 司機被拘留一月

  當天下午15時50分許,高新區二郎水碾轉盤發生一起連環車禍:一輛大貨車和一輛長安貨車、一輛大客車、兩輛出租車撞成一團。車禍現場,到處是車身碎片,一片呼天搶地聲。

  是時,25歲的吉林籍駕駛員李繼興駕駛一輛牌號“吉J90629”大貨車,從二郎駛往水碾方向行駛。行至大件路至水碾轉盤下坡路段時逆行駛入轉盤內,導致車禍發生。

  經轄區交警調查確認:這起事故導致5車受損,22人不同程度受傷,大貨車司機李繼興,因採取措施不當,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次日,李繼興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因該起事故暫未造成人員死亡,其經濟損失也未達到追刑標準。1個月刑事拘留期滿後,李繼興被釋放。

  時間2:2004年8月16日

  連環車禍起波瀾 重傷者不治身亡

  事故的22名傷者中,小貨車內3人都受了重傷,包括43歲的王貴平。

  2004年8月16日,即事故發生8個月後,王貴平不幸去世。經醫院及屍檢報告確認:2003年底的那場車禍,是導致王貴平死亡的直接原因。

  如此,這起無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一下子變成了導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達到交通肇事罪的追刑條件。作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肇事司機李繼興,必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時間3:2004至2009年

  肇事司機杳無音信 被列為網上逃犯

  得到王貴平死訊的轄區交警,立即與肇事司機李繼興聯絡。但民警發現,無論是電話還是信件,都無法聯絡上李繼興。

  另一方面,死者王貴平的家人,向事發地轄區九龍坡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肇事方承擔王貴平的死亡賠償金。開庭當日,肇事司機李繼興和車主都沒有到庭應訴。

  法庭進行了缺席判決。此後,法警還前往李繼興戶籍所在地吉林省。由於沒有找到強制執行的財産,此行未果。李繼興也沒有出現。

  在多方嘗試尋找李繼興未果後,去年,警方將其列為網上逃犯,進行全國範圍的網上追逃。

  時間4:2010年1月30日

  逃亡數年唐山落網 不願提及流浪生活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今年1月30日,身在河北唐山樂亭縣的李繼興,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九龍坡區民警張曉波一行,親赴唐山,將李繼興捉拿歸案。

  再次見到李繼興,民警張曉波發現,他瘦了。對這幾年的銷聲匿跡和流浪,李繼興不願提起,只是反復強調:自己不出現,是因為的確不知道王貴平死了。

  今年3月4日,李繼興被批准刑事拘留。

  時間5:2010年8月4日

  七年之後塵埃落定 肇事司機判刑1年

  昨日,同樣是九龍坡區法院,九龍坡區、高新區交巡警支隊交通肇事公判大會在此舉行。整個公判過程中,李繼興面部表情木然。

  他是3個嫌疑人中最後被宣判的。前面兩人都被判了緩刑。聽到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最終判決後,李繼興抿了抿嘴唇,垂下了頭。

  “有個事情通知你們一下。”昨日,判決大會剛結束,經辦民警張曉波就給死者弟弟王先生撥去電話:“李繼興的判決下來了,他被判處了1年的有期徒刑……”

  電話那頭,沉默了幾秒鐘,傳來王先生略為激動的聲音:“謝謝!”至此,這起歷時7年多的交通肇事案終於劃上了一個句號。

  記者 涂靜 實習生 杜陳佳 攝影報道

  車禍引發人身損害

  追訴期可能不止一年

  應該説,如果沒有傷者王貴平的死亡,李繼興不會坐這一年的牢。為何車禍傷者在車禍發生的次年死亡,李繼興仍該承擔責任? 車禍引發的人身損害,追訴期到底有多長?

  重慶競豪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帥稱,這樣的判決很正常。

  就本案李帥認為,有兩方面需明確———首先,是交通肇事罪定罪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交通肇事罪有兩個基本條件:第一,車禍受害方死亡與車禍有直接因果關係;其二,肇事司機承擔事故全部或主要以上責任,本案中兩個基本條件均符合。因此,李繼興被追究交通肇事罪是沒有異議的。

  其次,是追訴時效的問題。李帥稱,按相關規定,人身損害的追訴時效為一年。但《民法通則》有彈性解釋,實際追訴時效有可能不止一年。

  本案中,一方面因死者王貴平的死亡時間距車禍事發不足1年,未過追訴時效。另一方面,有權威機構證實死者的死與車禍有直接因果關係,憑此也可追究肇事司機的責任。

  李帥表示,具體到實際的交通事故中,市民可從以下兩點判斷人身損害的追訴時效是否過期———傷害明顯的,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可能造成的人身損害,追訴時效從受傷之日起1年;傷害不明顯,則不必受1年內追訴時效限制,追訴期應從傷勢確認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