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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高級法院通報硫酸潑傷法官案 肇事者被刑拘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7日 14: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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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寧6月17日電(記者 孫潔)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7日上午通報廣西梧州市長洲區暴力抗法故意傷害執法幹警事件的情況: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一起案件時,遭到被執行人陳宏生用硫酸潑灑執法幹警,造成六名幹警被硫酸燒傷,其中,該院院長廖克東和執行局局長吳志斌受重傷。兩名被執行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受傷幹警的傷情穩定,沒有生命危險。

  肇事者涉六起案件需償債38萬多

  法院披露,被執行人陳宏生,又名陳雄生,男,1943年6月11日出生,漢族,廣西北流市人,住梧州市長洲區龍山路龍山裏54號,建築個體戶。被執行人廖鳳娟,係陳宏生之妻,1958年2月12日出生,漢族,梧州市人,住址同上。陳、廖生育兩男一女,現與其兒子陳聰及兒媳共同居住在梧州市龍山路龍山裏54號,該房屋共三層,建築面積286平方米,産權屬被執行人所有。

  從1996年起,陳宏生及其妻子廖鳳娟作為多起案件的債務人被起訴。經過法院判決和調解處理的案件中,先後有6起案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其中,最早作出生效裁判的時間為1996年7月,最近作出生效裁判的時間為2008年2月,案由分別為購銷建材貨款糾紛、借款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其中有二件是調解結案。上述案件被執行人均服判,沒有提出上訴或申訴。

  上述6件案件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後,陳宏生、廖鳳娟均未自動履行,權利人鐘壯、梧州市華源貿易公司、梧州市萬秀信用社、梧州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龍發超、黃桂杏先後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標的共計383528元及利息。到目前為止,僅執行得款25750元,尚有367778元及利息未得到執行。

  談話15次仍拒不配合法院執行

  針對被執行人陳宏生、廖鳳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況,多年來,長洲區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工作。僅從2006年9月6日起到2010年6月8日強制執行時,執行人員就曾與被執行人在其住所或者法院談話15次,對其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耐心進行法律宣傳和説服教育,督促其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為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長洲區人民法院決定將陳宏生夫婦上述系列債務案列為重點執行積案進行清理,依法對上述房屋進行評估、拍賣,清償債務。擬定的執行方案是,先將被執行人遷至臨時安置的房屋,對梧州市龍山路龍山裏54號房屋進行評估拍賣後,用拍賣所得款項按照梧州市廉租住房標準為其購買一套約50平方米的普通房屋供其居住,餘款償還其債務,並將這一方案明確告知了被執行人。

  長洲區人民法院為了充分體現司法為民,幫助解決被執行人遷出房屋後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特地為其租賃了一套119.37平方米的房屋作為臨時安置房,租期三個月,租金為每月1200元。

  2010年4月19日,該院在被執行人住處張貼公告,責令陳宏生、廖鳳娟及有關住戶于2010年5月8日前遷出該房屋,逾期不遷出的,依法強制執行。5月27日,該院再次到被執行人住處張貼遷出通知,向龍山社區通報案件情況,請求社區協助法院執行,並轉告被執行人法院將於6月8日上午對被執行人的房屋依法強制執行。6月1日,法院通知廖鳳娟、陳聰到法院,當面告知5月27日法院張貼通知的內容,告知他們臨時安置房屋的具體位置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後果。同時告知,如果被執行人認為法院提供的臨時安置房不理想,可以在每月租金不超過1200元的範圍內,自行另租房屋。6月7日,法院再次通知被執行人廖鳳娟遷出。但被執行人仍然拒不遷出。

  為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進行,該院認真研究制定了具體執行方案和執行應對預案,並報告了長洲區委政法委。長洲區委政法委研究後同意了該院的執行方案及應對預案。至此,該法院確定於2010年6月8日上午實施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