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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穎賣房十年索拆遷款 起訴自己之後的兩任房主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6: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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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穎賣房十年索拆遷款 起訴自己之後的兩任房主

    2012年03月02日 03:37 來源:新京報 參與互動(0)0

    昨日,被告律師提供的曹穎照片和涉訴房屋之前的判決書。本報記者 王貴彬 攝

    本報訊 10年前以12萬元賣掉大興區的一處宅基地,之後宅基地再易他手,新房主獲得249萬補償款,演員、主持人曹穎將新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該錢款。日前,大興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因曹穎有大興區的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大興法院將對證件來源進行調查。

    起訴兩名後任房主

    2月27日下午2時許,大興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曹穎沒有到庭參與訴訟,而是委託了代理人出庭。

    曹穎共起訴了兩名被告,分別是從曹穎手中購買了該房屋的曹先生,和之後從曹先生手中購買了房屋的邱女士。

    據曹穎起訴稱,1998年時其擁有當時被稱為北京市大興縣太和鄉(現為大興區瀛海鎮)四海二村的宅基地及房屋院落一處,並持有當時的大興縣土地管理局發放的《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2002年4月,曹先生以12萬元的價格取得了該房屋,之後賣給了邱女士。

    索要249萬拆遷款

    曹穎起訴稱,2010年7月,因為房子拆遷,邱女士以被拆遷人的名義取得拆遷安置款249萬元。

    曹穎認為,曹先生將房賣給邱女士是“惡意串通”,邱女士無權取得該房屋的拆遷利益,要求將拆遷款返還給她。

    對於曹穎的説法,邱女士及其代理人北京市雙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孫瑩不予認可。

    法庭將主動調查

    在質證階段,邱女士一方在原告提交的起訴書等材料中發現,落款為“曹穎”的簽名在一些筆畫的力度、走向上出現了不一致,他們懷疑曹穎簽名有假,懷疑是否是曹穎在起訴。

    曹穎代理人當庭未能提供曹穎身份證原件,但考慮到其最初立案時窗口工作人員按程序已審查過相應的委託手續,合議庭臨時宣佈休庭進行了解。

    法官還稱,除了查實本次訴訟的委託手續外,還要到當地政府查實曹穎在取得涉案房屋時是否具有主體資格。

    昨日,大興法院法官表示已確認原告確實是曹穎。

    ■ 回放

    拆遷款引發連環官司

    曹穎下家的轉讓行為被法院判決無效,之後曹穎提起訴訟

    引發該起訴訟的是一處建築面積約為200余平方米的宅基地,原屬於大興區瀛海鎮四海二村。根據此前的相關判決等,該房屋幾經易手。

    昨日,曹穎的律師表示,“雖然此類拆遷案件較多,但作為明星畢竟有顧慮”,因此在未取得曹穎授權的情況下不願多談。

    對於曹穎在取得宅基地時是否是該村村民,律師表示“其當時具備主體資格”。

    拆遷引發官司

    據邱女士及代理人稱,他們買房時也是經熟人介紹,當時雖然也聽上家説了曹穎曾經持有過,但更重要的還是一開始就相中了其是一個方方正正的平房大院,之後邱女士一家人高高興興入住後,又改建、擴建了約100平方米,直到2010年初該套房屋被列入了拆遷改造範圍。

    邱女士一家經過慎重考慮後,選擇了拆遷辦的一次性貨幣補償方案,取得了拆遷款249萬元。

    但是這之後圍繞該錢款的訴訟接踵而來。

    購房合同被判無效

    2011年,邱女士上家曹先生的妻子王女士最先站了出來,她起訴曹先生和邱女士,稱丈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賣房,要求確認購房合同無效,她還稱“二被告幾十年來,一直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曹先生認可了妻子的訴求,同時還提供了其與邱女士的錄音記錄。

    此案審理時,邱女士則堅決否認了所謂的不正當關係,稱王女士知道賣房的事。

    對於錄音,法院審理後認為能反映曹先生和邱女士比較親密,但不能證明原告王女士不知情。不過農村房屋的買賣限于本集體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因此判決曹先生、邱女士的買賣行為無效,判決未提及拆遷款的處理。

    曹穎介入討拆遷款

    曹先生和邱女士的買賣被確認無效後不久,曹先生的上家曹穎就站了出來,起訴曹先生,要求確認二人在2002年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

    法院依據同樣的事由,判決協議無效。通過上述兩起訴訟確認了兩份轉讓協議無效後,曹穎于去年11月提出了本次訴訟,將曹先生、邱女士一同起訴,要求判令共同返還拆遷補償款249萬元。

    ■ 釋疑

    宅基地能否轉讓?

    北京泓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金佔良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但是對宅基地的申請是有限制的,其流轉必須在本集體組織內,本集體組織外的,不能轉讓。

    海淀法院的一次調研發現,現實中還有大量的宅基地轉讓到集體外,有些村委會還給轉讓協議蓋章確認,但村委會的蓋章並不能證明轉讓合同有效。

    集體外禁轉讓有無例外?

    據了解,北京市法院曾專門就宅基地流轉召開研討會,並在會議紀要中明確,城市居民購買農村私有房屋後,如果已購房屋已經有批准權的機關批准並取得合法權屬證書的,出賣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北京泓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金佔良表示,宅基地集體外禁止轉讓確實有例外,比如根據《繼承法》,城鎮的人繼承了農村的房屋,實際上也是繼承了宅基地。

    轉讓無效後如何處理?

    金佔良説,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被判無效,並不是簡單的賣房者用原來的價格購回房子,這樣既不公平又會加深社會矛盾,而是雙方需要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賣房者有過錯,需要對購房者進行補償。海淀法院建議在尊重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適當地考慮案件特殊性如當事人身份、買賣房屋時的過錯程度、現有房屋居住現狀等,審慎處理當事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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