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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門推出新規治理“卡腐敗”等問題(圖)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31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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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組合拳 治理“卡腐敗”

  治理“卡腐敗”,限額加實名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預付卡(包括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日常使用的超市購物卡、公交卡等。近年來,預付卡市場蓬勃發展。預付卡監管不嚴、缺乏風險防範機制、“卡腐敗”等問題並存,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為了更好地發揮預付卡的積極作用,防範利用預付卡進行違法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一)購買特定預付卡需實名。《管理辦法》規定,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1000元。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二)除公交卡外,不記名預付卡不得贖回。《管理辦法》規定,記名預付卡應當可挂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挂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於3年。同時,《管理辦法》規定,對餘額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領域不記名預付卡,允許按約定贖回。

  (三)禁止用信用卡購卡充值。《管理辦法》規定,禁止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和為預付卡充值。本條規定旨在有效防範預付卡套現和信用卡套現風險互相傳遞。

  (四)預付卡僅可用於特定用途網絡支付。《管理辦法》規定,預付卡不得用於網絡支付渠道,下列情形除外:繳納公共事業費;在本發卡機構合法拓展的實體特約商戶的網絡商店中使用;同時獲准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發卡機構,其發行的預付卡可向在本發卡機構開立的實名網絡支付賬戶充值,但同一客戶的所有網絡支付賬戶的年累計充值金額合計不超過5000元。

  嚴守三原則,降低“卡風險”

  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

  2011年5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就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做出全面部署。根據文件要求,今年9月21日商務部發佈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下稱《商業卡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定義與範圍。所謂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包括四方面屬性:一是發行主體系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二是使用限於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範圍內;三是性質上明確其為一種預付憑證;四是形式上包括實體卡和虛擬卡。《商業卡辦法》規定了調整的行業分類列表,在列表範圍以外的行業不適用《商業卡辦法》。

  (二)購卡三原則:限額、實名、非現金。《商業卡辦法》規定,個人或單位購買充值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應實名購卡。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採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三)資金存管防風險。《商業卡辦法》規定資金存管制度,要求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將部分預收資金委託商業銀行進行監管。《商業卡辦法》將規模發卡企業的存管資金比例設定為20%,集團發卡企業為30%,品牌發卡企業為40%。同時,《商業卡辦法》規定存管資金衝抵措施,允許發卡企業以保證保險保單、擔保保函、銀行保函等形式代替資金存管協議,最大程度降低企業經營負擔。

  (四)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商業卡辦法》規定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的職責,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範圍、受理舉報與投訴的方式,以及不同違規情況下的法律責任。發卡企業違反《商業卡辦法》規定,由備案機關最高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熱詞:

  • 管理辦法
  • 商業卡
  • 外來物種
  • 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