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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醫生被殺案一審宣判 嫌疑人被判無期徒刑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0日 03: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黑龍江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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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賈晉璇 記者 張智威 文/攝)  因對醫生的治療方案産生誤解,遂産生殺人之念,持刀追砍醫護人員,致使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生一死三傷。19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李夢南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共計682061.46元。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9時許,被告人李夢南與其祖父李祿到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以下簡稱哈醫大一院)五號樓五樓風濕免疫科治療李夢南所患強直性脊柱炎。因李夢南還患有繼發性肺結核,故醫生建議先治愈肺結核,再治療強直性脊柱炎,李祿對此表示理解,但李夢南對治療方案産生誤解,認為醫生故意刁難不給其看病,遂産生殺人之念。

  當日16時許,李夢南在哈醫大一院住院處附近的平安倉買店購買了一把水果刀,來到該院風濕免疫科醫生辦公室,持刀刺該科實習醫生被害人王浩(男,歿年28歲)頸部一刀,刺醫生被害人王宇(男,32歲)頭面部及左腕部數刀,刺實習醫生被害人于惠銘(女,25歲)頭部一刀,刺醫生被害人鄭一寧(女,30歲)面部一刀、右耳部一刀。王浩因頸部被刺致右頸靜脈損傷,失血死亡;王宇頭部損傷構成重傷、九級殘,右眼部損傷構成輕傷、十級殘,左腕部損傷構成輕微傷;鄭一寧面部損傷構成輕傷,右耳廓損傷構成輕微傷;于惠銘頭部損傷構成輕微傷。案發後於惠銘報警,公安人員立即趕到案發現場,確認犯罪嫌疑人係李夢南。17時許,公安人員將作案後逃離現場,後與其祖父李祿又到哈醫大一院門診包紮治療的李夢南抓獲。

  另查明,被告人李夢南的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東清、趙春雲(被害人王浩的父母)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338 815.50元;給王宇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318 304.54元;給鄭一寧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24941.42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之規定,公訴機關提供被告人李夢南的情況調查報告指出,由於李夢南自小父母離異,家庭教育、監管不到位,法律意識淡薄,遇到問題缺少溝通且處理不當,而走上犯罪道路。經庭審教育,李夢南表示知罪、好好改造。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夢南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殺死一人,並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李夢南因對醫生的治療建議産生誤解,為發泄不滿事先購買尖刀,連續刺殺多名醫務人員,造成嚴重傷亡後果,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大,應依法懲處,對辯護人所提醫院存在過錯,應對李夢南從輕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李夢南作案後逃離現場,回到入住的旅店,後與其祖父到哈醫大一院門診包紮自身傷口,其間既無主動投案的意思表示,亦未委託他人代為投案;被害人于惠銘報案後公安人員趕赴哈醫大一院,李夢南對此並不知情,且其被抓獲地點亦非其作案現場,故不能認定李夢南自動投案,對辯護人所提李夢南係自動投案進而構成自首的意見不予支持。李夢南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不適用死刑,辯護人就此所提辯護意見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東清、趙春雲、王宇、鄭一寧所提賠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夢南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東清、趙春雲經濟損失人民幣338 815.50元;賠償王宇經濟損失人民幣318 304.54元;鄭一寧經損失人民幣24 941.42元。

熱詞:

  • 李夢南
  • 被告人
  • 被害人
  • 哈醫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