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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調查航班“詐彈”事件 最常見目的係泄私憤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19日 09: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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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以法律之劍,斬斷製造航班“詐彈”的黑手

  ——武漢深航航班遭恐嚇案件庭審沉思錄

  一句“玩笑”導致飛機緊急迫降,為出風頭想著“詐”飛機……近期,航班“詐彈”事件在各地頻發。17日,武漢深航航班“詐彈”事件在湖北襄陽開庭審理,被告人是否按造成嚴重後果從重判罰廣受關注。專家建議,應當給社會一個明確的法律嚴懲警示信號,讓今後妄圖“詐彈”的人明確其嚴重後果。

  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從重處罰成為焦點

  “我只説一次,剛起飛的9706有爆炸物,起飛45分鐘後爆炸。”在湖北襄陽的審庭現場,公訴方播放這段錄音證據,被告人熊毅沒有任何異議。

  10月17日,湖北省襄陽市高新區法院公開審理了熊毅涉嫌編造恐怖信息罪一案。今年8月30日,為了阻止熊某某坐飛機到深圳來找他討債,熊毅利用網絡電話,虛擬襄陽市電話號碼撥打電話,稱航班上有爆炸物。隨後,航班緊急備降武漢天河機場。經過4個小時的核查,警方發現這是一起鬧劇。

  公訴方認為,熊毅的行為不僅造成空中航班備降、延誤等混亂,公安、武警等國家機關正常秩序被破壞,還致使公眾心理的嚴重恐慌,公司財産遭受重大損失,並在較大範圍內造成惡劣影響,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建議合議庭判處熊毅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訴方提供的證據表明,為運送滯留的乘客,深航公司臨時增加2個調機航班,導致8月31日的8個航段6個航班的不同程度延誤,直接經濟損失205771元。

  被告律師則辯稱,熊毅雖構成犯罪,但不同意造成嚴重後果。相關法律沒有從人員傷亡、財産損失和恐慌程度等方面對“嚴重後果”進行具體的規定。此案沒有造成人員傷亡,造成的社會恐慌也不大。

  被告律師還表示,在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對嚴重性進行規定前,本案的嚴重後果是沒有法理依據。此外,熊毅歸案後態度很好,還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有悔罪心理,請求從輕處罰,建議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類航班“詐彈”頻發威脅航空安全

  近年來,以發信息、打電話等方式威脅航空安全的案件在我國頻頻發生。航空部門負責人表示,航空安全世界關注,一絲一毫相關的“威脅”都可能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一句逞強泄憤的話語都會影響整個航空安全。目前,已發生的“詐彈”事件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首先,竟然有人以“炸飛機”來開玩笑。今年9月9日,一架從三亞飛往廣州的飛機在鳳凰機場準備起飛時,一名乘客謊稱自己攜帶了炸彈。排查後發現飛機上並沒有任何可疑物。乘客稱,開個玩笑,只為活躍氣氛,後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

  最常見的“詐彈”目的也許是泄私憤了。6月9日和9月25日,先後有兩名旅客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因對安全檢查不滿而聲稱自己攜帶炸彈。

  讓人最不能理解的就以“詐彈”來出風頭。今年4月27日,年輕男子蒲某為了在朋友中出風頭,撥打上海浦東機場熱線,謊稱在國航CA406航班上裝了定時炸彈。蒲某後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此外,也有極少數人可能是由於患有精神疾病而作案的。10月9日,國航CA4111、CA1578兩航班起飛前在地面接到不明電話,對航班進行威脅。10日,一名16歲少年向廣東中山警方自首,稱有精神病史和治療記錄,作案時處於發病狀況。

  專家建議明確法律重罰警示信號

  武漢深航航班事件是近期頻發“詐彈”事件中最早開庭的一起。關注案件審理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京輝表示,對熊毅的審判,應給社會上樹立一個明確、清淅、廣而告之的法律嚴懲的警示和信號。

  吳京輝認為,不僅追究其刑事責任,還要追究其民事責任。如果一時無力償付,可對其進行消費限制。此外,對於發出威脅信息的精神病人也應當考慮加強監護人的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291條規定,編造恐怖信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北京航空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張起淮認為,相似案件的懲罰在美國的紐約州、密歇根州是7年以上20年以下,“同時罰以重金,讓你這輩子家破人亡賠不起,我們顯然輕了。”

  專家指出,頻發的“詐彈”事件不僅反映了部分國人法律意識的淡薄,更凸顯了他們在公德心上的缺失。

  在法庭上,公訴人説,熊毅有著良好的教育,正處在奮鬥創業的黃金時期,但是法律意識淡薄、文明素養不夠,為逃避債主的小小私利,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給公眾造成嚴重的恐慌,給自己帶來牢獄之苦,真是可悲又可恨。

  周運清建議,我國也應全面加強航空安全教育,加強對青少年的相關教育,讓那些惡意的或惡作劇式打電話威脅航班人意識到,他們的行為危害的公共安全和大家的公共利益,必定會受到嚴懲。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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