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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集團廣告中心原副主任受賄判15年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12日 02: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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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勇串通廣告代理公司造陰陽合同吃差價,贓款910萬被追繳,他當庭表示不上訴

  昨天,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透露,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臺)廣播電視廣告經營中心原副主任兼業務部、營銷部主任何勇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何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産40萬元,違法所得贓款91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吃差價205萬

  何勇今年39歲,2003年底至2010年,他曾擔任重慶電視臺廣告部業務科華南片區經理、重慶廣電集團廣告經營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華南片區經理、業務部副主任、主任,對廣告的簽訂、發佈有審批、管理權限。

  法院查明,在任職期間,何勇夥同重慶電視臺廣告部業務科(後改名廣電集團廣告中心業務部)業務員鄭莉(另案處理)、重慶某廣告代理公司負責人劉開弟(另案處理)及安徽某藥業公司總裁邱波(另案處理)等人,造“陰陽合同”。

  2003年,邱波找到電視臺指定的廣告代理公司,按與何勇談妥的價格簽訂廣告代理合同,一年廣告費425萬;隨後,廣告公司的劉開弟假冒邱波的藥業公司,又和電視臺簽訂一份假合同,廣告費320萬,兩份合同産生了105萬元的差價。

  這種利用合同內容相同,價款一高一低的手法,被何勇等4人利用多次,截留了廣告差價款共計726.355萬元,何勇從中分得205萬元。

  自首獲輕判

  2006年至2010年,何勇利用擔任廣告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業務部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兩家廣告代理公司在購買相關頻道全天廣告時段、投放廣告等方面謀取利益。其中,重慶的公司先後給何勇的賬戶匯去400萬和300萬元,湖南的一家公司為求照顧,也塞了5萬元紅包。

  今年2月,何勇一案在市五中法院開庭審理。法院認為,何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1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期間,何勇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屬自首,且在歸案後退出了部分贓款,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對此從輕處罰。

  一審宣判後,何勇當庭表示不上訴。重慶晨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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