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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我國中長期發展戰略的重要選擇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08日 04: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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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國家能源安全和全球氣候變化的新挑戰下,美國近年來借助能源開發技術突破帶動可再生能源産業快速發展,開始實施“能源獨立”政策,這對於全球能源供求格局、價格以及地緣政治均將産生深遠影響。相比而言,作為世界能源消費大國,我國面臨的資源和環境壓力日益增大,統籌能源安全和環境保護的任務更加艱巨。加快發展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産業,既是推動能源産業可持續發展、有效緩解資源和環境壓力的緊迫任務,也是加快能源産業轉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戰略舉措。為此,迫切需要優化一次能源結構、通過政策扶持鼓勵有序開發利用各種可再生能源。

  一、我國可再生能源産業發展已取得初步成效,政策體系已基本形成

  “十一五”時期是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時期。在《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決定》等政策措施的推動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産業具備了一定的發展基礎並表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

  一是有序開發利用水電。我國堅持把水電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切實做好在建、已建項目的環保工作,加強水電環保技術的研發應用,制定綠色水電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2010年,全國水電總裝機容量達到21606萬千瓦;發電量6867.36億千瓦時,佔全國發電量的16.2%。二是大力發展風電産業。我國採取了加強風電開發管理、改善風電與電網的協調性、支持優勢風電設備企業發展等措施,為大規模開發利用風電創造了條件。2010年,全國風電總裝機容量達到3107萬千瓦;發電量494億千瓦時,佔全國發電量的1.2%。三是廣泛應用太陽能。我國穩步推進太陽能應用産業發展,在內蒙古、甘肅、青海、新疆、西藏等適宜地區,建設太陽能熱發電示範工程試點。2010年,全國光伏發電裝機規模達到80萬千瓦,太陽能熱水器安裝使用量達到1.68億平方米。四是因地制宜地開發利用生物質能源。農村沼氣應用範圍不斷擴大,木薯、甜高粱等非糧生物質制取液體燃料技術取得突破,萬噸級秸稈纖維素乙醇産業化示範工程進入試生産階段。到2010年底,各類生物質發電裝機容量總計約550萬千瓦。五是地熱能和海洋能利用技術不斷發展。淺層地溫能在建築領域的開發利用快速發展,到2010年底,地源熱泵供暖製冷建築面積達到1.4億平方米;潮汐能利用技術基本成熟,波浪能、潮流能等技術研發和小型示範應用取得進展,開發利用工作處於起步階段,目前已有較好的技術儲備,未來有較大的發展潛力。

  同時,已基本形成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推動下,我國已基本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制定並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的總量目標、發電強制上網、分類優惠上網電價、費用分攤、專項資金等制度以及信貸和稅收優惠等政策措施,並通過開展資源評價、組織特許權招標、推進重大工程示範項目建設等方式,基本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主要包括:一是制定並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確定了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近期和中遠期總量目標。二是出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等政策,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三是通過開展多批特許權項目招標,促進風電、太陽能發電成本迅速下降,根據各類新能源發電項目的資源特點和建設條件,以特許權招標方式發現合理價格區間為基礎,形成了四類風電區域標桿電價,有效促進了風電的規模化發展。四是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各類可再生能源發展,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産業發展、市場應用等各方面的財政投入政策框架。五是初步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體系,實施了風力發電增值稅減半、沼氣發電增值稅即徵即退等政策。

  二、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有效緩解資源和環境壓力的重要途徑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技術可開發利用量達60億千瓦,年産能量為40億—46億噸標準煤),具有大規模發展的潛力,具備發揮未來主流能源作用的資源基礎。從水能來看,我國水能資源理論蘊藏量的年發電量達6萬億千瓦時,技術可開發水電站裝機容量5.4億千瓦,年發電量2.5萬億千瓦時(折合8.6億噸標準煤);從風能來看,我國風能技術可開發量為7億—12億千瓦,年發電量可達1.4萬億—2.4萬億千瓦時;從太陽能來看,我國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的面積佔國土面積96%以上,每年地表吸收的太陽能大約相當於1.7萬億噸標準煤,每年太陽能熱利用可相當於約3.2億噸標準煤,年發電量可達2.9萬億千瓦時;從地熱能來看,我國深度2000米以淺的地熱資源所含的熱能相當於2500億噸標準煤,地熱資源的經濟可開採量相當於2000萬千瓦的地熱發電裝機(年發電量約1300億千瓦時);從生物質能來看,當前我國可利用生物質資源約2.9億噸標準煤,主要是農業有機廢棄物,適宜利用方式是發電燃料和民用沼氣等,今後隨著造林面積的擴大、經濟社會和生物質技術的發展,生物質能源資源總潛力有望達到8.9億噸標準煤;從海洋能來看,我國波浪能、潮汐能、潮流能和溫差能等海洋能的理論資源量分別達數千萬千瓦甚至數百億千瓦,可開發利用量有望達到9.9億千瓦。

  研究結果表明,預計到2020年、2030年、2050年,我國含水電的可再生能源在新增一次能源供應中的比例可分別達到36%、45%和69%,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分別達到12億噸、20億噸和40億噸,減排CO2的貢獻率到2020年、2050年可分別達到20%和50%左右。因此,加大力度發展可再生能源,可大大提高我國清潔能源的供給能力,優化一次能源消費結構,同時大幅度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生態環境,總之將成為有效緩解資源和環境壓力的重要途徑。

  三、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已成為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選擇

  當前全球仍處於國際金融危機後經濟調整的關鍵時期。雖然在各國經濟刺激計劃下,有關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的走勢有很多結論,但各主要經濟體對新能源行業發展的認識卻日趨相同,即抓緊經濟調整的關鍵時期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産業。原因在於:一是歷史經驗表明,經濟週期調整的結束一般會以某些新興行業的崛起為標誌。在新能源領域,其市場和産業佈局尚處於形成之中,具有很大的爭取空間,未來各主要經濟體能否在該領域取得發展優勢取決於當今的努力。可再生能源的特點決定了其必將成為未來重要的新興産業,因而在經濟調整關鍵時期,各主要經濟體都不約而同地將其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二是可再生能源的本土性、清潔性以及技術可預見性,使之成為世界能源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選擇。當前,許多國家的核心利益與全球化石能源的分配格局緊密聯絡,形成了錯綜複雜的國際地緣政治關係。為儘早擺脫束縛,各主要經濟體都在尋求多樣化的能源解決方案,尤其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壓力下,各主要經濟體對資源可獲得性、技術可靠性、産業可能性以及經濟性更加可控的可再生能源更加青睞,形成了全球對可再生能源高度關注的局面。三是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的爭奪,必將引發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改變。可再生能源的特點決定了其開發必須通過現代裝備製造技術,才能將地熱、風力和太陽能等自然資源轉化為可用及可控的能源。可以預計,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爭奪,將是新一輪國家能源領域競爭的焦點。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裝備技術,誰就擁有未來開發利用自身可再生能源的主動權,也必將在“後石油”時代把握國家能源安全的主動權,這也促使各主要經濟體將可再生能源作為未來技術競爭的重點新興産業。

  雖然當前世界各國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中的貢獻率還非常低,但是發達國家積極發展新能源,其目的既著眼于應對金融危機和經濟困境,也致力於在能源和氣候變化問題上把握主導權、加大國家間政治博弈中自身的砝碼,更是在戰略上搶佔未來技術發展的制高點,從而為新一輪的經濟增長積蓄力量,為掌握國家未來發展的主動權做好準備。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應用前景廣闊。雖然由於資源評價缺乏、技術滯後、産業支撐不足、政策體系不完善等原因,相對於發達國家的強勁發展勢頭,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尚處於早期階段,在國家能源安全保障中發揮關鍵作用還需要一段時期。但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一個正在崛起的發展中大國,必須依靠先進的技術和強大的工業基礎,才能實現國家核心能力的顯著提升;在堅持走我國特色的強國道路過程中,發展可再生能源將是我國解決能源和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諸多途徑中最具可行性的一個戰略選擇。因此,亟須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産業,以保證中國中長期發展戰略的順利實現。

  四、推進可再生能源産業發展政策創新,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不斷增長,2011年能源消費總量達到34.8億噸標準煤(同比增長7.0%),能源結構以煤為主,能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節約能源、調整能源結構、開發可再生能源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因此,為確保實現2020年非化石能源提高到15%和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規劃的目標,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健康發展,必須儘快完善和健全一系列政策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提升可再生能源地位,加強産業戰略部署。可再生能源是可持續、無污染、總量大的綠色新能源,應當充分認識到其戰略價值和重要意義,切實在國家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總體部署中予以統籌考慮,提升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及長期發展規劃,統籌制訂産業、財稅、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積極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産業健康發展。

  二是加強行業管理,規範可再生能源産業發展。根據産業政策要求和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切實加強行業管理,推動行業節能減排;治理和規範市場秩序,避免劣質産品流入市場;推動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加強産品檢查,對於不達環保標準、出售劣質産品、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企業,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和整頓。

  三是健全法律法規,完善制度性安排。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場健康發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市場機制和制度性安排,特別是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應儘早完善和健全符合我國國情、有利於鼓勵可再生能源産業快速發展的財稅制度;建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系統,並與購電地區的碳強度減排指標完成情況挂鉤,以促進跨省區的綠色電力交易;制定和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分配和落實可再生能源電量佔總電量指標。

  四是建立健全行業標準體系,推動檢測認證和監測制度建設。重視可再生能源産品和系統標準體系建設,以我國自主知識産權為基礎,結合國內産業技術實際水平,推動制定可再生能源産品的相關標準;制定建築領域太陽能熱利用的強制標準和考核辦法;積極參與制訂國際標準;建立健全産品檢測認證、監測制度,促進行業的規範化、標準化發展。

  五是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增強産業核心競爭力。支持可再生能源企業轉型升級,通過技術改造等手段扶持掌握自主技術的骨幹企業,鞏固和提高核心競爭力;加強産學研結合,支持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實施自主化依託工程推進可再生能源裝備的自主化、國産化,全面提升本土化可再生能源設備技術水平;加大人才培養力度,支持建立企業技術研發中心與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另外,應強化行業組織建設,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熱詞:

  • 可再生能源法
  • 生物質能源
  • 淺層地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