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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企業民主管理條例》10月起實施 工資集體協商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30日 09: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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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新聞網南寧9月26日訊(記者 孫璐 實習生 潘雪芳)《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民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2年7月26日經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9月26日記者從《條例》起草單位——自治區總工會獲悉,這是廣西首部全面規範企業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規定,廣西所有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都應當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過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更加全面的保障職工權益,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廠務公開制度的重要性。

  亮點一:明確規定《條例》實施主體

  記者從自治區總工會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包括實現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非公企業都要參照本《條例》進行企業民主管理。這意味著該《條例》打破了所有制的界限,打破了單位大小的界限,無論什麼性質的企業,無論多大規模的企業,都毫無例外地要依照法律規定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來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並未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這也是近年來在企業民主管理適用範圍上做的最為明確的一次規定。

  據自治區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副部長韋超新介紹,《條例》出臺前,廣西還沒有一部專門針對企業民主管理相關問題進行指導、規範的法律法規。國家也僅有一部頒布于1986年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僅對全民所有制企業進行了約束,對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非公企業沒有約束力。因此,過去較長時間內,職工代表大會、企業民主管理主要存在於國有企業。當下,非公企業已經成為職工就業主體,對於廣大非公企業職工而言,《條例》將成為維護他們民主權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亮點二:明晰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為了發揮出職代會的本質作用,解決好職工共同關心的問題,讓全區廣大職工更有歸屬感,《條例》第二章共3個章節詳實地介紹了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及相關組織制度。記者從《條例》中看到,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可行使的職權除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力外,還可參與討論企業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草案或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通俗來講,若一家原本執行一週休息一天的企業成立了職代會後,員工可以就適當增加休息時間這一問題在職代會上提出合理的意見,來保障職工權益。

  在職工各項權益中,工資收入是大家關注的焦點。韋超新表示,在企業和職工的雙方關係中,現狀是企業方權力太大,工資多少往往由企業説了算。《條例》對職工的權益予以保護,規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有多項職權。其中就包括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討論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等。也就是説,今後企業職工可以通過職代會與企業代表合理協商工資薪酬,建立和諧公平的勞動關係。

  據介紹,工資集體協商是職工的權利,職工代表可就工資平均水平、年均增長幅度、福利待遇等與企業代表進行平等協商。協商意見一致後所簽訂的集體合同具有法律效應,勞資雙方都要遵守。

  亮點三:建立企業事務公開制度

  據了解,中國的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已走過14年曆程。企業事務公開制度的實行,讓職工更了解企業的發展狀況,也促進了企業健康發展。《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向職工公開下列事項,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獎懲的情況及理由;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情況;集體合同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的簽訂、修訂、續訂、履行情況;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情況等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其他事項;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還應當向職工公開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投資和生産經營重大決策方案,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兼併、破産方案,除商業秘密外的重大技術改造法案等重大事項等5項事項。而企業監督機構、工會應當組織職工對本企業事務公開進行監督,並將意見和建議及時向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反饋,督促企業予以改進。

  亮點四:國企領導收入應公開

  按照法規要求,企業民主管理制度中還應包含企業事務公開制度,將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項進行公開,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條例》要求,企業應當向職工公開下列事項: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獎懲職工的情況及理由;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情況;集體合同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的簽訂、修訂、續訂、履行情況;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情況等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其他事項。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除應當向職工公開以上事項外,還應當向職工公開企業發展規劃、生産經營管理、企業管理人員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問題。如,“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企業管理人員工資(年薪)、獎金、兼職、補貼、住房、用車、通訊工具使用情況,以及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等。

  亮點五:工會或向“維權型”轉變

  “我們公司也有工會,基本就是組織大家開展一些文體活動吧。”記者的隨機採訪中,不少人覺得,工會就是組織文體活動的部門。對此,自治區總工會副主席葉樂陽表示,企業工會有多種職責,其中就包括豐富職工文體生活,然而,其基本的職責仍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這也是職工群眾對工會工作的本質要求。而現實中的企業工會往往活動多,維權少。《條例》的出臺,讓廣西工會工作者在推行企業民主管理工作時有了明確、專門的法律支持,或將有助於工會由“活動型”向“維權型”轉變。

  為讓職工代表和工會工作人員維權時沒有後顧之憂,《條例》明確規定,企業不得因職工、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參加企業民主管理活動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因工會工作人員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熱詞:

  • 廣西
  • 民主管理
  • 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