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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間借貸案:從熟人交易轉向“以錢炒錢”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07日 01: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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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浙江民間借貸案件出現明顯上升態勢。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8037件,涉案標的額283.9億元,同比分別大幅上升26.98%和129.61%。

  案件數量大幅增加

  浙江民間借貸相對活躍,在一定程度上幫助緩解了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但總體上看,在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之間仍然缺乏穩定有效的渠道和橋梁,實踐中普遍存在著中小企業多、融資難和民間資金多、投資難的“兩多兩難”問題。

  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廳長章恒築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説,浙江作為民營經濟大省,具有中小企業多、民間資本雄厚、民間借貸相對活躍的鮮明區域經濟特色。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草根金融”方式,與傳統金融信貸方式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優點,拓寬了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但在實踐中,民間借貸也存在交易隱蔽、風險不易控制、正常的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活動交織的特點,導致一些地方中小微企業資金鏈斷裂,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影響社會穩定。”

  去年9月份後,溫州等地一些中小企業關停、企業主“跑路”事件屢屢發生,民間借貸尤其是涉企民間借貸的風險防範、危機處置乃至司法政策,引起了各界廣泛關注。

  章恒築認為,浙江民間借貸相對活躍,在一定程度上幫助緩解了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但總體上看,在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之間仍然缺乏穩定有效的渠道和橋梁,實踐中普遍存在著中小企業多、融資難和民間資金多、投資難的“兩多兩難”問題。

  浙江省高院統計的數據顯示,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幾乎佔據了浙江商事案件的一半,無論是案件數量還是案件總標的額,都遠高於傳統的買賣、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件。2011年,浙江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約佔全國的15%。

  2008年至2011年期間,浙江全省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特別是金融危機爆發期間的2008年,案件數量急劇上升,較2007年增幅高達60.56%。雖然金融危機陰霾逐漸消退,2009年案件數量增幅有所趨緩,2010年的收案數較同比甚至微有下降,但總體案件受理數量仍居高不下。

  2011年,受第三季度溫州等地部分企業債務危機影響,民間借貸案件的收案量再度上揚,全省法院全年收案93067件,較2010年增長了6.7%。從案件標的額的增長幅度看,增速最快的是2008年,較2007年迅猛增長了216%,其次是2009年,較2008年增長了72.3%。

  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8037件,涉案標的額283.9億元,同比分別大幅上升26.98%和129.61%。

  呈現資本化和商業化特徵

  浙江省高院的研究報告指出,近年來,浙江的民間借貸已經從過去的“熟人交易”向“以錢炒錢”方向發展,呈現出典型的資本化和商業化特徵,使得民間借貸越來越複雜,也為案件的審理帶來了巨大挑戰。

  ———經營性借貸為主,中小微企業深度介入。傳統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款一般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多用於生活消費,是一種“熟人間的交易”,交易主體之間的信任關係實際上承擔了擔保的功能。

  臨安市法院院長毛煜煥對記者表示,隨著經濟發展環境的變化,浙江的民間借貸逐漸轉變為陌生人之間的合同關係和經營性借貸的融資渠道。

  浙江民營企業多以自有資金和民間借貸資金起步,據有關部門對溫州市甌海區105家中小微企業抽樣調查,在企業初始資金來源中,有90家企業通過民間借貸籌措資本,佔85.71%,其中有32家初始創業資金完全通過民間借貸獲得,佔30.5%。涉企型民間借貸在數量上已遠超過個人消費型借貸,從借款人、出借人到擔保方,中小微企業在民間借貸關係中都扮演著重要的主體角色。許多企業將借貸資金用於交易或經營活動。一些地方的企業和個人還專門從事“以錢炒錢、賺取利差”的資金生意,民間借貸呈現出典型的資本化、商業化特徵。

  ———高息現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隱蔽化。近年來,浙江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高息借貸問題突出。

  最近,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向社會公佈了溫州市民間借貸監測利率,2012年4月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利率平均水平為21.58%。浙江省一些民間融資活躍的地區,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達到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報超過60%。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黃歡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説,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但與此同時,也使中小微企業和私營業主不得不接受放貸人所設定的高額利息。實踐中,為規避“超過央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護”的法律規制,出借人往往採取預先扣息、實際履行利率高於約定利率等做法,給法院認定事實帶來困難。

  ———職業化、仲介化、組織化的新特徵開始顯現。黃歡説,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不再只是簡單的出具一張借條,借貸雙方在借款時往往手續齊全,一些專門從事放貸業務的擔保公司或個人,都已將借款協議或借條格式化。從形式上看,不僅有借款金額、期限、利率等明確約定,而且對違約責任,甚至對引發訴訟所需的訴訟費、律師費都作了詳盡約定。

  章恒築説,一些地方出現了專門從事放貸的職業群體,即所謂的“職業放貸人”和民間“食利”階層。有的地方還出現了一種專為借貸雙方提供“搭橋”服務的職業仲介組織,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間借貸行為趨於組織化、公開化。一些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高利誘惑下充當起民間借貸雙方的“資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縱信貸資金流入民間放貸以牟取利差。投資公司、諮詢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等仲介機構也紛紛介入民間借貸。還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仲介機構以非法集資等形式取得民間資金從事高利放貸,或以貸養貸,牟取不法利益。

  ———同一主體涉訴的系列案增多,“批案”現象嚴重。一些民間借貸案件中,債權人或債務人比較集中,借貸供需雙方主體的重復率高,同一主體作為原告或被告的系列案日益增多。一原告多被告的情形下,原告一般是專門從事資金生意的職業放貸人;多原告一被告的情形下,被告往往是大量對外舉債的企業或企業主。有的涉眾案件中,上下家之間還存在借貸資金鏈關係,即在直接與被告發生借貸關係的原告名下,背後還有大量實際出資的隱名出借人,這些隱名出借人往往是欠缺投資渠道、盲目逐利的普通老百姓。這類案件社會影響面較大,傳導性強,易呈集中爆發態勢。一旦無法收回借款,老百姓的多年積蓄無法收回,容易引發連環訴訟,産生信訪、上訪,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

  ———與非法集資等涉嫌違法犯罪的活動時有交織。民間借貸是私人資本市場上自發的資金融通行為,屬體制外金融,尚缺有效監管。民間放貸人基於自己的利益判斷作出趨利性選擇,在高額利息回報的誘惑下,容易産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治安。民事、刑事法律關係交織的情況,給民間借貸案件的處理增加了難度。

  案件高發三大主因

  浙江省高院的研究報告指出,導致浙江民間借貸高發的原因比較複雜,綜合來看,主要有三大原因。

  一是宏觀經濟形勢造成企業經營困難,償債能力降低。浙江民間借貸以經營性借貸為主,中小微企業深度介入。一旦經濟形勢變化造成企業經營困難,償債能力降低,就容易引發民間借貸糾紛。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受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影響,企業生産經營困難加大,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急劇上升。當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所帶來的深層影響正在向縱深發展,國際經濟秩序依然處於動蕩之中。

  二是民間借貸融資成本高企加劇了債務清償風險。由於銀根緊縮,融資難,浙江民間借貸普遍存在高息現象。高利率導致了大量信用風險的産生。一旦企業盈利不佳或難以承受過高的利息負擔,借貸雙方就容易産生糾紛。加之出借人往往採取多種手法隱瞞高息事實,進一步加劇了糾紛産生的可能。一旦企業資金鏈斷裂,民間借貸甚至有可能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三是民間借貸缺乏有效監管,亂象叢生。浙江的民間借貸以經營性借貸為主,加之實踐中職業放貸人群體的出現以及擔保公司、典當行、投資公司等市場主體的加入,民間借貸活動實際上已具有經營性質。但由於長期游離在監管邊緣,民間融資市場因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管理而呈現出無序亂象,如借貸形式不規範、擔保不完備、借款用於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貸、違法借貸,甚至與刑事犯罪交織在一起,為糾紛的發生埋下了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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