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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玉忠委員提出:明確公益訴訟案件訴訟主體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9日 15: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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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報訊 記者陳麗平 27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分組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提出,民訴法應明確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的訴訟主體。

  戴玉忠委員認為,草案關於公益訴訟主體的規定,用“法律規定的機關”來表述,不明確、不具體、不便於適用和執行。一是民事訴訟按照一般原理,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訟,法律可以授權有關行使公權力的機關就部分案件提起民事訴訟。但是應該明確,授權哪一類機關、哪一個機關。二是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程序制度的專門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分類中屬於程序類法律,其他基本法律一般對民事訴訟程序問題不作具體規定,如果民事訴訟法對公益案件的訴訟主體不作明確,用“法律規定的機關”來表述,那麼還有哪些法律來明確這個機關?三是立法盡可能不出現不明確的表述。法律是公民應當遵守的規範,也是司法實踐依據的規範,應該作出明確規定。四是可以考慮將“法律規定的機關”改為“政府主管部門”。民事案件一般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訟,環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政府有主管部門,首先是政府主管部門要管,政府主管部門可以依照行政法律對那些實施了污染環境、危害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行為給予處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進入行政訴訟;同時對於那些不便由政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或者處罰後難以執行的,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政府主管部門可以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審判。對這兩種情況,人民檢察院都可以依法進行監督。對於政府主管部門不負責任、不作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涉嫌構成犯罪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管轄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該立案偵查。這樣設計比較具體、明確,便於操作。

熱詞:

  • 訴訟主體
  • 戴玉忠
  • 公益訴訟
  •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