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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金融推動科技創新的杠桿作用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0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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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錦濤總書記在近日召開的全國科技創新大會上指出:“從現在起,到實現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的目標,只有不到10年的時間,形勢非常緊迫,任務十分艱巨。當務之急,就是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破除一切束縛創新的思想觀念桎梏和體制機制障礙,最大限度解放和發展科技第一生産力。”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應成為社會資源配置的樞紐,推動科技創新的重要杠桿。建立和完善一個適應和推動科技創新的金融體系與金融結構,對於實現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科技創新需要金融的助推,科技創新必須與金融創新有機結合起來。科技創新的過程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換句話説,科技創新具有很大的風險性或失敗的可能性。從研發成功到成果轉化與應用,再到市場開拓、産生經濟效益和投資回報,可能是一個較長過程,要完成從科學理論突破到技術發明創造,從實驗成果到市場推廣等關鍵性的飛躍。要成功完成這些飛躍,除了有科學理論和實踐經驗的長期積累,以及良好的創新環境等因素外,還需要有研發試驗資金、成果轉化與運用資金以及市場推廣開拓資金的支持,而這些資金不可能完全靠企業或個人的自我積累來滿足,而必須有社會資本和金融資本的支持。

  金融的核心問題是,金融結構及功能是否能有效促進企業創新和經濟發展。當金融結構及功能更符合企業創新和經濟結構需求時,金融體系就能夠發揮其最優的配置與使用社會資源的功能,從而為經濟的快速和可持續發展做出重要貢獻。因此,評價和判斷金融體系結構是不是最優,是不是實現了資源的最優配置,應主要看其是否能夠促進科技創新、産業升級、經濟強勁和協調發展。

  傳統觀點認為,以銀行體系為主導的間接融資不是最能促進科技創新和企業創業的,只有以資本市場為主導的直接融資才更適合促進科技創新與企業創業。這種觀點認為,銀行機構作為信用仲介,主要是以吸收社會公眾存款來發放商業貸款,因此,保障存款的安全和及時支付是銀行的生命線,由此決定銀行機構更趨於傳統和保守,更偏好於安全性與流動性,更偏重於發放短期流動性貸款,且要求有標準規範的資産負債表,穩定的現金流,合格有效的資産抵押或擔保,以保證貸款本息的按時足額償付。另外,銀行貸款屬於債務性合同,收回的是貸款本金和利息,銀行無法從企業科技創新的未來高收益中得到高回報,卻要承擔企業創新創業的高風險,因此銀行不願涉足於科技創新和企業創業的融資,而更偏向於對收益穩定的低風險項目提供貸款。

  相對而言,資本市場特別是專門為科技創新類企業融資的股票市場,即創業板市場,更能促進科技創新及高新技術的發展。因為通過這類市場融資的門檻相對比較低,不需要有確定的現金流,不需要有標準的資産負債表,也不需要有效的資産抵押和擔保,完全可以按照可預期的經濟效益、資金回報來確定股票價值,吸引投資者,由此實現資金的融通。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可通過創新企業和項目的上市收回投資並實現投資高回報,從而願意為企業創新和創業提供資金支持,承擔創新和創業的高風險。

  從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看,傳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更主要的是為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基礎建設項目及房地産開發提供資金融通,對微小企業和科技創新熱情不高。而發展中的資本市場包括創業板市場,也因政策、制度與機制不完善等原因,尚未充分發揮其推動科技創新與企業創業的功能。股權基金、創投基金、風投基金、創新基金等,尚在發展初期,還沒有形成一定的規模和全面推動科技創新的能力。

  目前,我國的金融體系結構仍以間接融資為主,銀行體系發揮著主體與核心作用。從長遠看,我國的確應該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大力發展資本市場。但我國以銀行為主體,間接融資為主導的金融格局在短時間內不會有根本性改變。這就要求我們在不斷完善現有金融體系的基礎上,進行突破性的改革和創新,建立適應推動科技創新的金融體系與金融結構,實現間接金融與直接金融相互融合和優勢互補,形成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的合力。這一系統性工程的主要目標是建立一個協同、配套、高效的、以創新為驅動和導向的金融體系,包括金融政策體系,金融機構體系,金融産品體系,金融市場體系,金融服務體系,金融監管體系等。

  一是建立激勵、包容、配套、創新導向的金融政策體系。溫家寶總理在全國科技創新大會上特別強調了金融政策在促進科技創新中的作用。應在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外匯政策、準入政策、風險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提取政策等方面,對科技創新的金融支持給予傾斜和激勵,要體現金融政策的扶優限劣導向,積極扶持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創新,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創新,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創新,以及具有廣闊市場前景和潛力的創新,要為支持和鼓勵創新提供一個配套、包容的金融政策環境,要對科技創新提供廣大的空間,對其可能失敗有較高的容忍度。

  二是建立差異化、專業化、功能互補的金融機構體系。應在金融組織體系結構上進行科學創新,實現科學分類,差異定位,合理分工,專業發展。有些金融機構可主要從事批發業務,有些可主要從事零售業務;有些金融機構可主要從事傳統商業銀行業務,有些可主要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有些金融機構可主要從事短期流動資金融通業務,有些可主要從事項目融資和股權投融資業務;有些金融機構可主要從事貿易及産業鏈融資業務,有些可主要從事科技創新與創業風險投資業務。總之,要建立一個多類多元、分工協作的金融機構體系。

  三是建立豐富、特色、創新驅動的金融産品體系。應根據支持科技創新的要求,大膽探索適合於科技創新特點的金融産品和金融工具,包括信用擔保融資,股權抵質押融資,知識産權抵質押融資,動産抵質押融資,可轉股權的貸款或債券融資,與保險相對接的貸款債券融資,與創投基金、風投基金相銜接的貸款或債券融資等。金融機構應圍繞“企業生命週期”特徵開發金融産品,將更多的成長期和創業期企業納入金融服務範圍。

  四是建立多層次、多功能、高效率的金融市場體系。應按照支持科技創新的導向,進一步完善和創新金融市場結構與功能,完善金融市場的相關制度與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社會資源中的重要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新型企業和項目。要建立和完善專門為科技創新型企業進行融資的股票市場、股權交易市場、債券市場、投資基金市場及貸款交易市場等,要制定適合於支持科技創新的市場融資制度和機制。

  五是建立完善、專業、配套的金融服務體系。包括資金支付結算體系、外匯結售匯體系、金融顧問諮詢體系、信用擔保體系、信用記錄體系、保險體系、資産評估體系、股權抵質押服務體系、股權轉讓交易服務體系、債權股權糾紛仲裁體系等。

  六是建立差別、包容、鼓勵創新的金融監管體系。應根據科技創新的特點和規律,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創新金融監管制度,包括支持科技創新的金融機構、業務及産品的準入制度,科技創新中的金融風險評估與監控制度,風險準備金制度,以及對科技創新失敗形成的不良貸款或債權的處置制度等。

  (作者為中國銀監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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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創新
  • 金融體系
  • 金融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