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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私宅被當集體土地徵收 爭訴4年無結果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4日 10:1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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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底,海淀區四季青鄉門頭村村民金天增家的自來水被切斷。這名在香山腳下住了一輩子的老人,不得不向鄰居借水度日。他家未確認所有權的2畝8分土地,被當做集體土地徵收,最終被按不到200平方米的面積予以補償。這片地上是金家的祖宅,為避免祖宅被拆遷,他向相關部門申訴了4年,仍沒有結果。

  拆遷官司一打4年

  金天增的房子位於門頭村魏家村7號。8年前,為建設綠化工程,門頭村部分集體土地被徵收並開始拆遷,這座宅子被劃入拆遷範圍。

  金天增的兒子金日亮説,由於未能與開發商(北京京香偉業房地産開發公司)達成一致,開發商于2008年向海淀區建委申請進行房屋拆遷糾紛裁決。當年底,海淀區建委要求金日亮將魏家村7號的住宅交由開發商拆除。

  認為裁決不合法,金家將海淀區房屋管理局(拆遷事宜當時已由建委移交給房管局)告上法庭。

  時至今日,當初負責拆遷的主管部門數次變更,先後由海淀區建委、海淀區房管局等單位,變為海淀區房屋徵收辦公室,但金家一直在為此事奔走申訴,但4年來,問題一直未得解決。

  居民私産被改權屬

  金家爭訴的焦點,就是他家的房子和宅基地不屬於集體土地,不能被綠化工程當集體土地徵收。

  金日亮認為,綠化政策中北京市國土局所徵用的土地,應全部為農村集體土地。而其父親金天增為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其擁有使用權的土地為國有土地,因此不在徵用及拆遷範圍之內。

  海淀區國土局留存的《1999年-2004年海淀區四季青鄉徵地項目情況統計表》顯示,門頭村一期工程所徵用的58.133公頃土地內包含的國有土地面積為0。同時,北京京香偉業房地産開發公司向政府部門申請拆遷許可證時稱,門頭新村一期工程拆遷範圍內的住宅房屋均為原農民宅基地上房屋,即金天增的住宅被政府部門及開發商視為農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劃入拆遷範圍。

  金日亮稱,20世紀50年代,市政府曾向他的爺爺頒發過北京市郊區土地房産所有證。該土地房産證顯示,金家房産除地上房屋外,另有面積2畝8分的地基,地基性質為私有。該處房産及地基在金日亮爺爺去世後,由其父親繼承。金日亮認為,依據1982年憲法及其他諸多法律法規,之前由其父親私人所有的土地已轉換為國有土地性質。

  與金日亮類似,門頭村另一居民汪耀成家的住宅也以集體土地的形式被劃入拆遷範圍。汪耀成出具的1950年北平市軍管會向汪耀成父親發放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使用證顯示,汪家共有近8畝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1957年北京市人民委員會頒發的房地産所有證也證明,汪家所在的正紅旗59號地基性質為國有。

  因此金日亮與汪耀成認為,自家地基的土地所有權應為國家所有。綠隔政策中的徵地及拆遷對象均為當地村民及其共有的集體土地,不應將金家、汪家劃入拆遷及徵地範圍。“國有土地怎麼能被當做集體土地一起徵收了呢?”金日亮説。

  國土局稱無法確權

  為了確定金家房産所在地基的權屬,金日亮前往海淀區國土局諮詢。

  海淀區國土局工作人員表示,依據相關規定,金日亮與汪耀成所持的私有土地産權等證書已經失效,經過數十年變更,其住宅下的地基性質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僅憑這些已失效的證書無法確認。

  金日亮在海淀區國土局地籍科查詢後得知,目前國土局尚未向金家所在土地發放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因此無法確認其土地性質。

  海淀區國土局工作人員稱,由於金天增住宅所在的位置已經被劃入拆遷範圍,依據北京市相關政策,被劃入拆遷範圍的土地國土局不再予以確權。因此金家及汪家地基的土地權屬是國有還是村民集體所有,已經無法確認。

  海淀區國土局一名工作人員稱,目前在北京郊區確實存在集體土地中夾雜小片國有土地的情況,因此北京市正在開展土地權屬的確認工作。“今明兩年我們的主要工作是確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情況,至於國有土地何時確權,暫時還不知道。”該工作人員還表示,由於土地國有化有不少歷史遺留問題,導致北京郊區的土地管理較為混亂,目前政府部門正在一步步解決,只是由於大量的拆遷工程導致近一段時間內土地權屬問題較為突出。

  ■律師説法未確權土地不應被徵收

  北京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紅雲表示,金天增及汪耀成所持土地房産所有證等證件確實已經失效,但在拆遷時可以作為相關依據。

  李紅雲表示,金天增、汪耀成住宅地基權屬在相關證件頒發後,並無其他證件可以證明當地土地權屬曾經變動,因此金家及汪家名下土地確實可能是國有土地。李紅雲稱,不明權屬土地被當做集體土地徵收,這樣的事情罕見,他還是第一次見到。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洪輝介紹,依據1982年憲法的有關規定,原城市私有土地被劃歸國有土地,但農村地區的土地劃分則相對複雜,因而出現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混雜,甚至出現權屬不清的問題。政府部門在徵地前,應當對土地權屬予以確認,權屬明確為集體土地後方可徵收。目前金家、汪家土地權屬不明,北京市國土局在上述地基權屬未確認的情況下下發土地徵收文件,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做法欠妥。

  劉洪輝表示,在類似事件中,確實存在著不少違規現象,政府部門應在拆遷問題中吸取教訓,早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時對相關地區進行土地權屬確認,從而保障拆遷範圍內村民和居民的合法權益。

熱詞:

  • 集體土地徵收
  • 土地房産所有證
  • 19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