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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召開發佈會 通報二季度5件典型案件查處結果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5日 13: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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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7月25日電 今天上午,國土資源部舉行新聞發佈會,公開通報5件典型案件的查處結果,這5起案件是:

  一、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政府違法徵地、星河灣房地産開發公司違法佔地案

  2010年4月,鄂爾多斯市星河灣綠洲生態園開發有限公司與東勝區政府簽訂合作投資建設協議,約定由該公司投資,在罕臺鎮開發集住宅、酒店、商業、教育和社區服務為一體的星河灣項目。項目規劃面積11820畝,其中一期工程2595畝。

  2010年11月,根據區政府要求,東勝區國土資源局未經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在罕臺鎮政府的配合下違法徵收土地9505畝,其中農用地8382.19畝(耕地676.8畝)。

  2011年1月,星河灣公司未經批准,在上述土地範圍內違法佔地2543畝進行一期工程建設。其中,房地産開發用地673畝、古河道治理及綠化用地762畝、平整土地1108畝。

  2011年3月,東勝區政府開始星河灣項目建設用地的組卷報批工作,區國土資源局違規出具了“無違法用地”的現場查看記錄。7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批准東勝區2011年第11批次建設用地,涉及星河灣項目區內土地525畝。

  2011年7月30日,按照東勝區政府有關會議要求,區國土資源局在違法佔地行為未依法處理到位的情況下,將525畝土地中的458畝分3宗掛牌出讓,均被星河灣公司摘牌取得。隨後,鄂爾多斯市發改委對項目予以核準,市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分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東勝區國土資源局先後兩次向星河灣公司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該公司未停工。2011年5月,區國土資源局對星河灣公司的違法佔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房地産開發佔用的673畝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對違法佔用、平整的全部2543畝土地按每平方米5元處以罰款,共計847.77萬元。8月,星河灣公司停止施工,繳納了罰款。

  近期,東勝區政府對違法用地和地上建築物作出了進一步處理:已佔用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尚未取得用地手續的用地,將儘快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後依法供地;建設佔用的臨時用地,項目建成後即予以拆除;尚未佔用的、已用於河道治理、綠化、平整的土地,退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已沒收的地上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已公開拍賣。

  鄂爾多斯市政府已向自治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東勝區政府和鄂爾多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規劃局已分別向鄂爾多斯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鄂爾多斯市紀檢監察機關已分別給予東勝區政府區長藺健行政警告處分,原分管副區長韓廣源行政記大過處分,現分管副區長高佔勝、區長助理兼區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主任丁茂林、區國土資源局局長李寶林、區建設局局長劉斌、區規劃局局長韓耀庭、區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奇軍行政記過處分,區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趙文斌行政記大過處分。星河灣公司副總經理溫曉斌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山東省濱州市泰豐節能新材料有限公司違法佔地案

  2010年1月,泰豐節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與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城東街道北辛安村簽訂用地協議,3月,該公司未經批准,違法佔地112.8畝(耕地64.9畝)建設鍍鋁鋅硅項目。

  2010年4月9日,博興縣國土資源局巡查發現該公司違法佔地建設後,即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4月中旬,對該公司違法佔地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退還違法佔用的土地,沒收在違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處以罰款225.69萬元。

  2010年5月,博興縣國有資産管理局已接收博興縣國土資源局移交的建築和其他設施,該公司已繳納罰款。中共博興縣紀委已給予城東街道主任李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城東街道黨工委已給予北辛安村黨支部書記顧會清、西辛安村黨支部書記董志傑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寧夏自治區吳忠市中節能太陽山光伏發電公司違法佔地案

  2010年8月,中節能吳忠太陽山光伏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吳忠市太陽山開發區227.64畝集體土地(牧草地)建設太陽山光伏並網電站項目。

  2011年5月,吳忠市國土資源局對此案進行了立案查處,並作出行政處罰,責令企業退還違法佔用的土地,沒收在違法佔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處以罰款75.88萬元。

  目前,吳忠市國土資源局已向吳忠市財政局移交了違法建築物,企業已繳納罰款。

  四、雲南省尋甸縣政府違法批地案

  2011年11月,尋甸縣政府未經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違法對羊街鎮新街村委會羊毛河村92.63畝集體土地實施徵收。12月,羊街鎮政府與尋甸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鵬騰公司簽訂《土地現場移交書》,將上述土地移交給鵬騰公司,明確必須辦理相關用地手續方可開工。

  2012年1月,鵬騰公司未經批准平整場地、圈建圍墻。經現場勘測,該公司平整土地98.57畝,其中31.5畝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012年2月,尋甸縣國土資源局對此案進行了立案查處,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限期復耕已平整的土地,恢復種植條件。

  2012年3月,鵬騰公司對上述土地復耕到位,尋甸縣政府撤銷了徵地補償協議和相關用地協議。昆明市和尋甸縣監察機關分別給予尋甸縣政府副縣長李祥、羊街鎮政府鎮長胡春海、縣園區管委會土地規劃建設和環境保護局局長李吉春行政記過處分,責令羊街鎮政府副鎮長畢堃停職檢查,免去馬賢勇縣土地交易儲備中心辦公室主任的職務。

  五、甘肅省肅南縣海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越界採礦案

  2009年12月,海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民營企業)取得位於甘肅省張掖市肅南縣祁清工業園區頭道溝的鐵礦採礦許可證,批准的礦區面積1.3309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海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擅自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越界開採鐵礦資源,相繼形成3個違法採礦點。經調查認定,海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越界開採鐵礦1.2405萬噸,價值99.24萬元。

  2011年5月,肅南縣國土資源局對該案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越界開採,沒收採出的礦産品,並處罰款29.7720萬元。同時,對違法採礦的3個礦點全部予以取締,並進行了永久性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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