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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發佈《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2日 1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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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18日電 衛生部、國家食藥監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近日組織制定了《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衛生部今日在其官方網站上全文刊發,《規範》要求,醫師應規範行醫,嚴格遵循臨床診療和技術規範,使用適宜診療技術和藥物,因病施治,合理醫療,不隱瞞、誤導或誇大病情,不過度醫療。全文如下: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根據醫療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醫療機構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

  (一)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員。

  (二)醫師。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員。

  (三)護士。指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

  (四)藥學技術人員。指依法經過資格認定,在醫療機構從事藥學工作的藥師及技術人員。

  (五)醫技人員。指醫療機構內除醫師、護士、藥學技術人員之外從事其他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六)其他人員。指除以上五類人員外,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物資、總務、設備、科研、教學、信息、統計、財務、基本建設、後勤等部門工作人員。

  第三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為規範,又要遵守與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範。

  第二章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基本行為規範

  第四條 以人為本,踐行宗旨。堅持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的宗旨,發揚大醫精誠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

  第五條 遵紀守法,依法執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醫療衛生行業規章和紀律,嚴格執行所在醫療機構各項制度規定。

  第六條 尊重患者,關愛生命。遵守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權利,不因種族、宗教、地域、貧富、地位、殘疾、疾病等歧視患者。

  第七條 優質服務,醫患和諧。言語文明,舉止端莊,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與溝通,積極&&控煙,自覺維護行業形象。

  第八條 廉潔自律,恪守醫德。弘揚高尚醫德,嚴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産、經營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不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騙取、套取基本醫療保障資金或為他人騙取、套取提供便利;不違規參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倒賣號源。

  第九條 嚴謹求實,精益求精。熱愛學習,鑽研業務,努力提高專業素養,誠實守信,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條 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忠誠職業,盡職盡責,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係,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諧共事。

  第十一條 樂於奉獻,熱心公益。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援外等活動,主動開展公眾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員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業績觀,加強制度建設和文化建設,與時俱進,創新進取,努力提升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擔管理責任,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切實服務臨床一線。

  第十四條 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正確行使權力,遵守決策程序,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作用,推進院務公開,自覺接受監督,尊重員工民主權利。

  第十五條 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格人事招錄、評審、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 嚴格落實醫療機構各項內控制度,加強財物管理,合理調配資源,遵守國家採購政策,不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藥品、醫療器械採購和基本建設等工作。

  第十七條 加強醫療、護理質量管理,建立健全醫療風險管理機制。

  第十八條 尊重人才,鼓勵公平競爭和學術創新,建立完善科學的人員考核、激勵、懲戒制度,不從事或包庇學術造假等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恪盡職守,勤勉高效,嚴格自律,發揮表率作用。

  第四章 醫師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遵循醫學科學規律,不斷更新醫學理念和知識,保證醫療技術應用的科學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條 規範行醫,嚴格遵循臨床診療和技術規範,使用適宜診療技術和藥物,因病施治,合理醫療,不隱瞞、誤導或誇大病情,不過度醫療。

  第二十二條 學習掌握人文醫學知識,提高人文素質,對患者實行人文關懷,真誠、耐心與患者溝通。

  第二十三條 認真執行醫療文書書寫與管理制度,規範書寫、妥善保存病歷材料,不隱匿、偽造或違規塗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不違規簽署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依法履行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傳染病疫情、藥品不良反應、食源性疾病和涉嫌傷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報告職責。

  第二十五條 認真履行醫師職責,積極救治,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增強責任安全意識,努力防範和控制醫療責任差錯事件。

  第二十六條 嚴格遵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範和單位內部規定的醫師執業等級權限,不違規臨床應用新的醫療技術。

  第二十七條 嚴格遵守藥物和醫療技術臨床試驗有關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熱詞:

  • 查對制度
  • 護理質量管理
  • 人文醫學